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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則研究成果及最新國際文書

各位訪客好:

  

附上幾則研究成果及最新國際文書: 

  1. 『日本2018 年商法『海商及運送法』修正﹍兼評我國法(海商法/民法運送)可借鏡之處』乙文(下載):本文為2022年底完成。(70,693字/69頁)
  2. 海商法訂定國際私法專章的必要性評估(下載):本文發表於2023.12.20舉辦的國際私法研討會。(53,510字/51頁)
  3. 聯合國2022年船舶司法拍賣國際效力公約(中英文對照)(下載):本公約於2022.12.7聯合國大會通過,2023.9.5於北京完成簽署。官方中文版有不少用語錯誤、與其他公約用語不一致,且與台灣法制用語不相符合,有重新翻譯及調整。(11,015字/11頁)
  4. 2023年英國貿易單證法(中英文對照)(下載):本法於2023.7.20通過,2月後實施。為電子運送單證指標性國家立法,我國海商法修正可為借鏡。(2024.2.12新增)(3,653字/6頁)

 

近期最高法院海商法裁判評析:

(近期判決問題仍多,又是一堆錯判、亂判的案子,請詳閱評析,日後會不定期補上)

    • 112年度台上字第758號判決(110年台上字第2721號判決)(評析初稿_下載)商法-貨物運送-貨物因船上其他危險品失火而毀損-保險代位/債權讓與是否應以讓與人具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要件-運送人是否負有實質查驗危險品裝載義務
    • 112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船員法/勞基法-船員僱傭契約-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退休金計算依『在船服務年資』或『工作年資』?-超過3個月另訂新約年資重新起算(船員法第24)是否適用於退休金計算
    • 112年度台上字第201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定期租船NYPE/運送-玉米散裝貨毀損-妨訴抗辯-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效力-具引置條款的載貨證券轉讓與債權讓與之關係
    • 112年度台上字第165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船舶撞擊碼頭造成(橋式起重機及)貨櫃貨物受損-侵權行為請求-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為貨物所有權人之認定,可否以債權讓與方式為備位請求?-定期傭船人Time Charterer是否應承擔本件allision責任?-過失引水人之民事責任及時效起算-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各項損害賠償計算
    • 112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漁業法/強制執行法-漁船施工失火延燒其他漁船-申請法拍受損漁船及汰建資格-漁船有無海商法之適用?-漁船受損達何程度始非屬海商法船舶?-汰建資格可否成為強制執行標的?
    • 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民法-船舶碰撞離岸氣象觀測站-船舶未更新電子圖資-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為求償-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及限責權利被剝奪
    • 111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舊船買賣-海商法第8條主管機關蓋印證明為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
    • 111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民訴法-遠洋漁船公海碰撞-船舶假扣押-假扣押要件-已提供足額反擔保
    • 111年度台抗字第173號裁定(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海上貨物運送-貨櫃運送-船上失火造成貨損-載貨證券專屬管轄條款(或載貨證券外國管轄條款)約定效力 
    • 110年度台抗字第438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97)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9) (108年度台抗字第917) (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海事優先權行使-船舶查封期間所發生之船舶僱傭債權及船員死傷債權-船舶查封之管保協議約定由管保承擔所有營運費用-海事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移轉,海事優先權是否隨之移轉-海事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是否不具海事優先權-(準據法未處理)
    • 110年度台上字第506號判決 (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保險法-漁船保險(船體保險及船員雇主責任險)-救助拖帶費用以損害防阻費用求償?-違反責任保險介入權的法律效果為何?-被保險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是否侵害保險人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訴權可否移轉給被保險人?-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意義為何?
    • 110年度台上字第1794(106年度台上字第615裁定 (評析初稿_下載)海商法-貨物運送-航程傭船契約-營建材料運送至東沙島-接駁船運送-颱風因素致使割斷接駁船-求償重運運費損失-不可抗力致運送中斷之運費負擔-船舶適航性(突失航行能力是否僅適用於貨物毀損滅失) -天災免責-管理船舶過失免責-共同海損抵銷(國際管轄/準據法未處理)

    前述文章歡迎引用,但請尊重著作權,請引註來源;

     後續所撰寫文章,會不定期增加;

     最高法院海商法判決評析:如案件尚在更審/訴訟中,引用請謹慎。

 

另註:

『查默斯1906年海上保險法(譯著)

『論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效力』及

『長賜輪蘇伊士運河擱淺案法律問題之探討』

三書已售盡,由於不再加印,請勿再跟各大書局下訂。三書尚有少量自留餘書,僅供贈送給大學圖書館之用(含大陸地區),如有需要,請圖書館直接與本人接洽贈書事宜(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送完為止。 

  

黃裕凱教授謹致 

 

 

對王肖卿教授『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航貿週刊2023.12.18第49期)的澄清聲明

 

對王肖卿教授『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航貿週刊2023.12.1849期)的澄清聲明

 

輔仁大學黃裕凱教授 2023.12.28

 

 

王肖卿教授於航貿週刊2023.12.1849期撰述『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於該文第8頁末第9頁初有關『融合版草案』的說明『言:融合版草案筆者則因在其間公聽說明兩次六小時,又期末報告則因採用筆者三種租船並為一章的版本為報告,並獲通過審查,沒成想卻在筆者不知情情況下,於最後的修正報告中被移除,徒喚負負。』乙節,與事實不符,本人身為該融合版草案的計畫主持人,有必要提出說明,以正視聽:

 

按王肖卿教授所指『融合版草案』係指輔仁大學於20183月至12月執行交通部航港局『海運產業發展政策系列研析海運先進國家投資環境與發展策略(以法制面策略探討為限)研究』之研究案,所發展出來的『融合版草案』。於該研究,本人任計畫主持人、王肖卿教授及台大劉宗榮教授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在九個月的計畫期間裡,總共召開四次專題報告、二十五場每場三小時的研習、召開一場學術研討會(輔大)、一場修法座談會(航港局)及針對若干立法政策問題舉辦一次政策協商會議,在這些報告及研習等活動裡,逐章逐條檢討輔大於2012/2013年所開發的海商法修正草案及海商法學會於2017年初所完成草擬的學會版草案,最終完成所謂的『融合版草案』。

    在計畫執行的分工上,融合草案每一章節提出研討前,均會先交付給王教授及劉教授進行審查,參酌意見。每一章節每一條文有關立法緣由、學會版草案的各項問題、王教授及劉教授的審查意見、研討會及研習會上各界所提出的建議及質疑等,均翔實記載於計畫報告附錄十七高達千頁的『總對照表』裡,計畫所有執行過程,公開透明。

    在計畫執行細部分工上,本人承擔幾乎所有融合草案各章節/條文的擬定、專題報告、所有研習課程、研討會召集等工作,唯一特殊的是,由於王肖卿教授對於租傭船契約的重視,王肖卿老師要求其希望能負責『C/P章』的擬定。融合草案CP章在計畫執行的進度規劃上屬『第六單元』,該單元的研習會於201887日召開,於研習會召開前,王肖卿老師有先提出C/P章的草案條文。一如王肖卿老師於『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航貿週刊2023.12.1849)所一貫主張,王老師所提出的版本以『船舶租用』為章名,有五條文,分別為第一條高達15款的相關名詞定義、第二條本章適用範圍、第三條租約應做成書面、第四條租船運輸單證之意義及效力,以及第五條租約重要條件;租金與運費之支付、租期中船舶出售、船舶與租約之轉讓、海難救助與沈船移除。

    201887日所召開的研習會上,王老師詳細介紹該章及五條草案的內容。但相對地,由於王老師的CP章草案不僅不符立法技術/結構,且其分類標準及內容等,與法學界對於各類CP的認知及各成文法國家的立法規範模式存在著嚴重落差,經本人與劉宗榮老師討論過後,本人201887日所召開的研習會上,也同步提出『CP補充意見』(黃教授補充意見簡報下載),相對應地提出本人對王老師CP草案的顧慮及見解。

    由於王肖卿老師堅持其擬定的CP章草案,經本人與另位協同主持人劉宗榮教授多方溝通後,採用『三CP仍建議訂入海商法,但三CP應予以區分、採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立法體例、採最少條文立法模式(亦即採德日立法的最大因數條文)、最大程度地尊重契約自由、採劉宗榮老師的教科書CP各用語』,完成所謂的『共識版CP章草案』。

    雖然三主持人中,有二位不同意王肖卿老師的CP修法規劃,但王老師畢竟是團隊成員,基於團隊及學術尊重,該計畫期末報告是以『三草案併陳』方式為提出,亦即:

  1.           融合草案第一版:完整版(王肖卿老師CP)(308條文)(下載)
  2.           融合草案第二版:完整版(劉宗榮及黃裕凱老師CP)(331條文)(下載)
  3.           融合草案第三版:刪減版(刪減批量、CP、限責程序、海事國際私法)(253條文)(下載)

    前述三版草案分別列為期末報告的附錄七、附錄八、及附錄九。在期末報告上,本人也詳細說明為何區分為三版草案的緣由。期末審查通過後所修正提交的最終報告也是以同樣的附錄編號,附上三版草案(黃教授期末審查簡報下載)。本研究案全案結束後,含前述三草案及所有研究成果等,於提交給委託單位航港局之同時,亦燒錄同樣乙份光碟分別寄送給劉老師及王老師。期末審查及所有計畫執行,均有完整紀錄,王老師並未參與期末審查會(原因不明),但不能因此信口開河,隨意指稱『期末審查是通過王老師的三種租船並為一章的版本….最後在她不知情情況下,在最後報告中被移走…..』,進行不當影射!

    本人無意在CP定性及區分為進一步闡述,本人尊重王肖卿老師對CP的見解,但尊重不等同認同或同意。一如先前所言,本人與劉宗榮老師是堅決反對王肖卿老師的CP見解的,理由非常多,最簡單的理由:在法律上,租就是租,運就是運,不能租運不分;當包括德、日、北歐等國在內的多數成文法國家採用『VC為運、BC/TC偏租』的立法模式時,他們的航運量比我國不知高過多少?難道這些國家/及其學者們就像王肖卿老師對本人非常敬重的楊仁壽老師影射般:不懂航運、不懂實務嗎!

 

 

『查默斯1906年海上保險法(譯著)』等三書已正式發售

 

各位訪客好

  

   『查默斯1906年海上保險法(譯著)』乙書已於上週印製完成(8月中),輔大出版社已安排後續經銷事宜(三民等各網路書局應該可購得);另『論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效力』及『長賜輪蘇伊士運河擱淺案法律問題之探討』二書亦已於上週交三民網路書局經銷。

 

   由於POD印書數量有限(可銷售量約僅38/12/12),售完原則上不會加印,有興趣的讀者,請自行上網購買。

 

以上

 

黃裕凱教授

『查默斯1906年海上保險法』出版公告

 

各位訪客好

 

    全球海上保險界最重要的基礎著作:『查默斯1906年海上保險法 Chalmers’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十一版(2019.12)業已全書翻譯完成,目前申請ISBN中,預計七月底出版,八月發售。

    晚近雖有若干英國學者/執業律師出版幾本不錯的海上保險著作,但所有海事/海運/海上保險界人士都知曉英國海上保險有幾本相當重要的經典著作,例如ArnouldChalmers’等,其中以Chalmers乙書更具指標性。Chalmers為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以下簡稱MIA)的草擬者,其於1898年完成草案送交英國上議院大法官委員會審議後,曾於1901年出版『Marine Insurance Draft』乙書,將整個MIA的草擬過程及引用的判決等翔實納入該書中,此書不好找,本人於英國也是好不容易在大英圖書館的珍本區才找到該書,將全文影印回國。該書曾於1903年再版,MIA1906年制訂通過後,Chalmers將前書改寫為Chalmers’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一版)Chalmers1927年過世,該書之後一直由聲譽卓著的當代英國海上保險學者或御前律師改版撰寫,最後一版為2019.12出版的第十一版。       

       本人為何將第十一版全文翻譯,除相關判決的更新外,主要理由有二:第一、MIA有關擔保warranty及最大誠信utmost good faith二大規定於2015年保險法業有修正,本第十一版有將2015年保險法進行釋義;第二、本第十一版將1907年第一版列為附錄,希望能真實呈現原書內容。

    本人於202211月取得該書的中譯授權,於2023.2月農曆年後啟動全書翻譯,中間歷經將近二個月海污法的修法折衝,全書於2023.6月底翻譯完成,由輔大出版社出版,往例會交三民書局販售,全書500頁,41萬字。預估售價新台幣1,000~1,200(含翻譯授權金攤提)20238月開始發售。由於印書成本高昂,為預估印書數量,請有意購買的讀者上『黃裕凱教授出版著作_購買意願調查』表單網址填寫資料(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ak31C5B4wG3vKL5m8e_AUvuqWMgm4l20fk92MxNpqt-s9fg/viewform       ),依照本人出書慣例,基本上不會再版,請儘量於七月底前上網完成資料填寫。

       本書完成後,會接續進行『海洋污染防治法釋義』及『GENCON 2022釋義』最後1/32/5未完成章節的寫作,敬請期待。

 

黃裕凱教授謹致

 

1121課表(2023.9~2024.1)

  

各位訪客好

  

本人1121課表(2023.9~2024.1)如下,如有外部會議或研討會邀約,請儘量迴避;如因課程不便參加之處,請諒解。

 

 

週一

週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1~208:10~10:00

         

3~410:10~12:00

   

比較保險法專題

法碩一JS120

法律倫理

財法四LM104

 

5~613:40~15:30

   

導師時間

財法一LM104

保險法

法三甲乙

ES217

法律專題寫作

LW301

31011

7~815:40~17:30

     

國際私法

法三甲乙ES217

 

 

黃裕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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