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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壽險公司欲以『重複投保防疫險』一律拒保,恐涉及『嚴重違法』且『嚴重違反誠信』問題!

各位訪客好  

 

本人短評一則:

 

今日(20220514)報載壽險公司欲以『重複投保防疫險』一律拒保,恐涉及『嚴重違法』且『嚴重違反誠信』問題!  

 

人身保險無複保適用,民國93年4月23日大法官會議解釋576號已有解釋。殊不論該解釋的正確性及對錯,但畢竟已是現行大家遵守的法律(惡法亦法、錯法亦法!此部分欲知詳論,可參考本人民國93年的期刊評論文章)。要注意幾個點: 

 

第一、防疫保單是否為人身保險?此保單屬『定額保單』,非損害填補的『損害填補保單』,性質上屬人身保險,沒有問題,亦即人身保險就是無複保之適用。 

 

第二、大法官會議解釋576號解釋後,壽險業者為防弊複保道德風險問題,所有投保資料均會彙整到壽險公會,亦即除非是重複投保的空窗期(例如同時投保數保單期間,資料庫尚未顯示某人之投保狀況),否則壽險公司自己已明知被保險人已有複保,而仍予以投保。保險講求誠信,且是最大誠信,此不單僅是要保人/被保險人要誠信,保險公司自己更應誠信。這就是我說富邦『嚴重違反誠信』問題。 

 

第三、保單複保條款有效嗎?如大法官會議解釋都說人身保險無複保之適用了,那該保單條款有無效力[保險法第54條1項可參照],只要懂點法律知識,就不解自明了。這就是我說富邦『嚴重違法』問題。 

 

第四、壽險公司不能,產險公司也不能:大法官會議解釋是適用於『人身保險』,非『人身保險人』,亦即是看保單,不是看保險公司。只要保單屬『人身保險』,無論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均一律適用! 

 

問題解決:疫情反覆,這本來就是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保險人本應負完全責任,於大法官會議第576號解釋前,複保條款或可動用,但在該解釋下,運用複保已無空間。保險公司真得無需為了防疫保單複保問題,自脫誠信大帽。防疫保單之關鍵解套是民事法的『重大情事變更』(或英美法稱的frustration原則),保險期間因重大政策變更等因素,造成風險的巨幅增加,使保險契約的履行造成困難或不可能,可透過重大情事變更法理為契約之變更或解除。 

 

以上淺見,輔大黃裕凱博士

 

 

日本2018年海商修法

 

 

各位訪客好

 

因同為大陸法系之故,日本法一直是我國立法主要參考依據。雖然海商法有諸多的國際公約規範且以英國法為標竿,但日本法的立法體例仍為我國立法時不得不參考的重點。

  

嚴格而言,就我國海商法規範架構而言,日本海商立法頗為分散,主要涵蓋以下四規範:

  •         國際海上貨物運送:『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1957年制訂,1992年及2018年修正)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舶所有人等責任限制關係法』及『油污損害賠償保障法』(1975年制訂,最近為20152020年修正)
  •         海商其他事項:『商法第三編海商』1899年制訂,2018年修正
  •         運送準用、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商法第二編商行為編承攬運送及運送章:1899年制訂,2018年修正

  

日本商法自1899年制訂後,公司、票據、保險三法均已另訂單行法,現行商法僅剩『總則』『商行為』及『海商』三編,特別是『海商』編,自1899年商法立法以來,並未修正。歷經數年研擬,日本於2018年全面修正商法『海商』編,連帶將商法第二編商行為承攬運送及運送章,以及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等相關法令進行修正。

 

日本2018年修法通過當時,適值本人協助航港局辦理海商法融合草案的研擬工作,為將日本2018年最新修正能適度融入或為我國立法參考,2018年曾針對『日本2018年商法第二編承攬運送及運送章及第三編海商編』及『201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進行初步翻譯。這數年一直很忙,最近有時間將此二翻譯重新檢視、重新翻譯。至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舶所有人等責任限制關係法』及『油污損害賠償保障法』翻譯部分,先前業已完成,讀者可至『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頁面進行下載。

  

期待日本2018年海商修法,無論在規範及架構方面,對我國政府在擬定修法政策及方向時,能有所啟發。

  

日本2018年商法(Japan Commercial Code)第二編承攬運送及運送章及第三編海商編:

                   日英中對照版[下載]、新舊及日英中對照版[下載]

日本201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ICOGSA):

                     新舊及日英中對照版[下載]

 

黃裕凱教授

 

黃裕凱教授1102課表

各位訪客好

 

本人1102課表(2022.2~2022.6)如下,如有外部會議或研討會邀約,請儘量迴避;如因課程不便參加之處,請諒解。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1~2

08:10~10:00

     

海商法

(必、下)

財法三

 

3~4

10:10~12:00

   

國際海事法專題研究

財法碩一

國際海洋法及海事組織

(選、下)

 

5~6

13:40~15:30

   

導師時間

(必、上)

財法一

   

7~8

15:40~17:30

         

9~10

18:40~20:20

   

國際私法

(選、下)

進法四

海商法

(必、下)

東吳專業碩三

崇基

隔週上課

 

11~12

20:30~2210

   

國際私法

(必、上)

學法三

 

 

黃裕凱教授

 

羅馬I、羅馬II、羅馬III (Rome I, Rome II, Rome III)

 

 

各位訪客好

  

新增歐盟幾個與準據法選擇有關的公約/規則:

  

1.歐盟2008年關於『契約之債法律適用公約』(羅馬I規則) [下載]

2.歐盟2007年關於『非契約之債法律適用規則』(羅馬II規則) [下載]

3.歐盟2010年『實施離婚及判決分居法律適用領域加強合作規則』(羅馬III規則) [下載]

  

黃裕凱教授 

 

2021年台灣國際私法研究會學術研討會(三)

各位訪客好 

 

台灣國際私法研究會訂於2021.10.16(週六上午)舉辦線上研討會,本人會針對『離岸風電(國際)私法問題芻議』乙文進行報告。離岸風電是我國近年極具重要性的綠能產業,目前所有學術研究幾乎集中在公法(海洋法等)方面,幾乎沒有針對(國際)私法問題方面的研究。為彌補此領域國內外研究空缺,耗費週餘時間,完成三萬字論文,並受邀於前述研討會進行報告,研討會相關議程及會議連結網址,稍候發布。與此議題有興趣的人士或學生,請保留時間,屆時歡迎與會。 

 

線上研討會議程:[下載]

線上研討會線上網址連結:https://meet.google.com/rmf-ozjz-yqh

 

 

P.S.

線上研討會已順利結束。本人論文多項修法意見,已致函給海委會、航港局、能源局等政府機關參考辦理。

該論文因學會有集結出版需求,無法全文登載,尚祈諒解。

 

 

黃裕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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