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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判決評析簡介

 

 

  

最高法院海商法案例整編暨評析

Collectivized Maritime Law Reports of R.O.C. Supreme Court with Commentary 

 (1990-2009) 

台灣輔仁大學 黃裕凱博士 編著

ISBN 978-957-41-6377-9 (精裝)(全一冊)

出版日期 2009年6月

  
本書印刷數量有限,印就初期採「你捐款,我送書」方式,目前已無餘書。感謝各捐款人捐款,讓八里樂山療養院20人巴士得以於2009年10月啟用,讓那些中重度身障院童於週末能有便利返家與家人團聚的路。相關捐款資料可查詢http://www.happymount.org.tw/20%E4%BA%BA%E5%B7%B4%E5%A3%ABthank.htm 【由於部分捐款人捐款當時並未特別指定是20人巴士,可能未見於網站名單上。】
  
本書主要收錄最高法院1990至2009.1海商法相關判決(包括1990年前之判例),計408件;並將同件各更審、再審及同事件另審判決予以綜合整編成200案,再針對該200案為逐一評析。全冊約1,450頁,本書依綜合整編以年度方式排列,目次分「綜合整編目次」、「重要議題目次」及書末的「年序目次」,以方便檢索。
 
 
※ 注意:建議先點選下列「重要議題目次」尋找相關判決字號,再依本網站上之年序目次點選相關判決

重要議題目次

綜合整編目次

年序目次

   
多年來,我國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有關判決字號,有使用幾個特殊字別,包括「家」、「勞」、「國」、「保險」、「國貿」及「海商」等,顯示海商法案件之審理有其特殊性。從案件數量上(就本書所蒐集之案例而言),海商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級者,過去20年,平均每年約僅20案上下(民國79年至97年19年期間,約僅351案;依張新平老師編纂民73年至82年341案,則約平均每年34案),相較於每年幾千宗上訴到最高法院之案件,海商案件不僅有限,且有下降趨勢。而其特殊性,主要來自海商案件具高度涉外性、實務性、語文性及法律關係複雜等因素使然。
    鑑於海商案件審理之特殊性及困難度,海商判決彙編便顯得非常重要,特別是在早期網路法律資料庫尚未興起的時代。判決彙編不僅可以使後來承審法官瞭解過去相關判決見解、提供學術研究參考,亦可供產業界及學術界等研讀及學習素材;更重要的是,在我國無法參與各海商海事國際公約,國內海商相關法律規範不足、不備甚至錯誤等情況下,海商判決彙編可提供不少補充法上之參考及依據。有鑑於此,國內多年來,持續有著海商專門判決彙編書籍之刊行,比較重要者例如:
-       民國67年及民國68年司法行政部民事司主編之「最高法院國貿曁海商判決選輯」(分別收納民國60至65年及民國63至68年判決)
-       民國71年葉永芳律師編纂出版之「海商貿易判決資料彙編」(收納民國40至70年判決)及
-       民國84年張新平教授編纂出版之「最高法院海商裁判彙編(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二年)」等。
自張新平教授編纂「最高法院海商裁判彙編(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二年)」乙書後,國內除少數針對個案論述及判例彙編外,已無較為完整的海商判決彙編出版,此為本書編著原因之一。另民國90年代我國法院判決逐步上網化後,判決資料取得雖較為便利,但如何將這些判決資料整編轉化成更具效益的海商判決彙編,亦為本書編著原因之二。
  
判決資料彙編來源
 
本書所收納之最高法院海商判決(含79年1月以後至民國98年1月計352件及民國79年前56案)之資料來源非常多樣,主要包括司法院網站、法源法律網、植根法律網、前述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葉永芳律師及張新平教授前述所編纂書籍、最高法院歷年出版之民事裁判書彙編、民刑事裁判選輯等,以交叉搜尋方式彙整而來。
   
遺漏、錯誤及其他注意事項
 
由於最高法院於民國90年代中期後已不再刊印判決書彙編,另司法院等法律資料庫網站上所提供之判決資料並非即時且全面,開放範圍仍有待加強,本書雖以「海商法」、「海商」、「船舶」等重要關鍵字搜尋,仍難免會有案件遺漏之慮。
其次,由於我國判決書上常使用國字符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等特殊字形,這些字形於網路上常常無法顯示,造成「更(?)審」及用詞用語判讀上之困擾。本書雖儘量交叉查證,仍不免有誤繕或漏植之處。至於無法確認之處,本書以空白或加方框□方式處理。
本書編著目的並非專為司法人員所用,而係以方便法律教學、學術研究及航貿保險實務人員研讀為編譯目的,因此本書所摘錄之「裁判要旨」並不全然與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判解函釋」所摘錄之「裁判要旨」一致;再者,「主要爭點或重要見解」部分,亦非僅收納最高法院部分之法律爭點見解,如高等法院部分有值得納入之爭點見解等,亦會一併納入。至於「主要爭點或重要見解」之回答部分,由於我國最高法院未針對「法律爭點」為直接裁判認定之比率相當高,爭點之正確見解為何?有時認定非常困難。因此如本書爭點見解之認定與法院實際見解有判讀上之誤差者,仍應以法院實際判決為主。
另在案號使用上,我國法院針對「判決」通常使用「□□年度□□」,而針對「判例」則使用「□□年□□」,本編著並不予以區分,一概使用「□□年□□」。同樣地,我國法院通常稱刑事為「案」或「本案」,而稱民事為「件」或「本件」,本編著儘量採用後者稱謂,然仍有若干慣稱語使用「案」字。
 
本書編著目的
 
本套書編著目的主要有五:
 
(1)為再修台灣海商法而準備
台灣現行1999/2000年修正的海商法問題很多。隨著教學研究的深入,越發覺現行海商法的缺、錯、亂。「判決」是補充法律不足或提供法律適用解釋很重要的機制,而非另一法律爭議衝突的源頭。藉由案件整編,我們可發現海商實務爭執的重點及盲點,繼而於日後為海商法修正時,能一併予以處理及解決。
 
(2)為提供日後司法審理參考及學術界基礎研究資料所需
海商海事是一非常具國際性、歷史性及實務性的科學。海商學術與實務(包括作業程序及實務條款等)無法緊密互動及結合,是國內海商學術及司法實務無法積極發展及妥適判決之主要核心癥結所在。本書於逐案評析方面,除提供相關航運實務說明外,亦列出相關國際規範等,主要理由在使我國日後海商司法審判上能有更符合國際規範及海運實務之判決,繼而連帶達到補充立法不足及缺陷之效益。
 
(3)為提供實務界日常業務參考及學習所需
大學畢業初進海運實務界時,葉永芳律師的海商判決整編是對海運及海上保險新進人員很重要的學習來源,當時雖不一定能清楚判定最高法院見解的妥切性,但仍提供不少實務爭點之司法取捨及論理方向。而本書進一步將判決予以整編及評析,除能延續前述功能的提供外,更希望能達到教育學習,繼而減少訟源的積極效應。
 
(4)提供案例式教學法之素材,成為國內判決整編範本格式之先驅
我國「法學教育改革」已是一條幾乎無法迴避的道路。而法學教育改革在教學方法方面,案例式、對話式及跨領域式教學法是未來法學教育道路上勢必大量採行的教學方法。可預見的是,這類教學法最重要的教學素材來源方面,教科書將逐漸退居幕後,逐漸起而代之者,將是法院判決!而本書整編方式即是在能應付日後案例對話式等教學法很重要的素材來源,以及因應日後研讀判決需求提高後,類似判決彙編之編纂格式參考。
 
(5)提供海商法教學及研究方向之參考
從本書整編過去20年國內海商判決之案件類型分析,將近九成案件屬貨物運送案件觀之,似乎與我國過去國家考試的命題方向及因此所引導的海商法教學是嚴重偏離的。本次整編結果可作為日後我國海商法教學及研究上的重要參考,畢竟法律學習除基礎理論及邏輯思維觀念外,很重要地還是要日後能為實務所用,繼而調整海商法教學及研究的比重,儘量趨同於實務及司法案件的發生比例。
 
本書編著特點
 
有別於先前葉永芳律師及張新平教授以「問題標題式」之編纂方式,本書編纂方式有下列特點:

一、採綜合整編方式:所謂綜合整編亦即將同一事件所發生之所有案件及各審案件全部放在一起進行整編。此整編方式有幾個目的:第一、可瞭解任一海商事件之更審再審情況;第二、可瞭解更審、再審及另案判決間之爭點及法院見解歧異情況;第三、可減少研讀者過去針對同一事件卻必須重複研讀多審判決之時間精力浪費;第四、同一事件之各項爭點可統一彙整處理,有助瞭解及學習。

二、融入英美法law bookcase method編纂方式:以判決法為主之英美法國家,特別是海商案件之判決引用方式,大體採用「案情關鍵字case keywords」è「當事人(原告對被告)」è判決要旨è判決主文(要旨部分加註標示)。另於英美案例摘錄之學習方式部分,主要分四大步驟:事實Factè爭點Issuesè判決Judgmentsè評論Comments。本書編譯即融合前述二方式,保留國內過去慣有判例編纂方式,而將每一整編個案採「案號」è「案情關鍵字」è「當事人」è「案情摘要」è「法律關係圖」è「主要爭點或重要見解」è「判決要旨」è「判決主文(當事人、原審及要旨部分特別標示)」è「評析」è「參考資料」計九部分。

三、採逐案評析方式:評析為本書編著重點之一。評析內容一般分為幾部分:第一是確認該案件是否或如何處理涉外案件民事管轄及準據法之適用問題;第二、說明該案所涉及之航運實務;第三、簡述該案爭點所涉及之國際公約規範;第四、針對該案判決各項理由或見解提出批評(如有);第五、提出可能的因應建議(如有)。

 
本書編著格式
 
    「案號」:
 
案號為判決編號。該案如有更審等,則於案號之下增列「更(□)審」,以茲辨識區分。
    「案情關鍵字」:
 
案情關鍵字case keywords主要顯示案件類型、案情關鍵及主要爭點等。其目的在使讀者只要從關鍵字,即可大略掌握該案件之大概情況。
    「當事人」:
 
最高法院為第三審,由於歷經一、二審的勝敗訴,上訴人或許為一審原告,或許為被告,不一定。由於最高法院判決多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稱之,對於不熟悉或不常看法院判決之人而言,常容易造成當事人混淆的情況。當事人及其身份之註記,有助於讀者於一開始即瞭解當事人的身份及定位。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很重要,目的在以較短篇幅說明案情事實、主要的請求權基礎及抗辯理由等。
    「法律關係圖」:
 
法律關係圖亦為本書的特點之一。主要原因為海運關係通常相當複雜,以法律關係圖表示,會有助於讀者輕易瞭解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其次,於法學教育逐漸走向案例式教學法的同時,關係圖的採用亦可提供課堂上的案例說明及介紹。
    「主要爭點或重要見解」:
 
不同於葉永芳律師及張新平教授編纂判決彙編僅提列「問題」,本整編於「主要爭點或重要見解」部分,不僅將全案各審所述及之主要爭點,甚至是重要見解或名詞解釋;不僅是最高法院部分,亦收納高等法院若干值得推崇的見解,且幾乎以「一問一答」方式為顯示。
    「判決要旨」:
 
判決要旨一般為最高法院針對全案判決之關鍵理由。然本書編譯上,如高院原審的見解值得注意,亦會一併列上。
    「判決主文(當事人、原審及要旨部分特別標示)」:
 
判決主文為判決書之原始內容。本書除另外加上「海商法條」乙欄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理由,及「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等,均以加框線及劃底線方式顯示,方便讀者閱讀及掌握判決文結構及重點。
    「評析」:
 
評析為本書整編之核心所在,一如前段所述,評析內容主要包括是確認該案件是否或如何處理涉外案件民事管轄及準據法之適用問題、相關航運實務、相關國際公約規範、針對該案判決各項理由或見解提出批評(如有)及提出可能的因應建議五項。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主要列上編著者與該判決爭點有關之發表過文章。
 
法律聲明
 
一、  由於判決文原始檔案並非完全正確,本書亦無法保證所列判決主文的絕對正確性,任何人不得直接援用、複製本書內容作為訴訟、仲裁等法律主張依據。
二、  本書判決文部分如與實際判決文字有所出入,應以原判決文為主。
三、  本書編排格式、關鍵字、案情摘要、法律關係圖、爭點整理及評析均受著作權相關保障。
 
 
本書綜合整編心得
 
或許由於海商案件之高度國際性(外國法律不易適用)、實務性及法律關係複雜,本書針對超過400件海商案件之整編心得,其實是負面多於正面的:
一、涉外準據法:大多數案件根本(粗估超過7成)根本不處理涉外準據法(含管轄)問題(就司法院網站上可搜尋之判決);或既使有,絕大多數案件均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作為擇法導向;
二、判決補充制訂法:非常高比例案件僅以「損害賠償計算」、「準據法」、「判決不備理由」、「法律關係未釐清」、「舉證不明」等理由駁回或廢棄原判決,而此使最高法院在提供海商法法律爭點明確見解及補充制訂法不足等等,比例上稍嫌薄弱;
三、見解分歧:同案件更審判決或同一事故不同審間判決迥異之情況常見,亦即許多常見的爭點,多年來法院見解依然分歧,例如「適航性認定」、「陸上風險」、「請求權競合」等。法院雖獨立審判,然從判決本身屬廣義法律之一環,特別是民主國家對於最高法院法律審及終極審之高度期待,除法律變更或前審判決具有明顯的錯誤或瑕疵,否則判決一致性應是一在審判上很重要的考量。而此也是本人何以採將同一事件或事故之所有原審、更審、再審及另案判決予以統整為一案綜合討論;另於綜合整編部分,儘量將同一爭點歸納比較分析之主要原因,因唯有如此,同案不同審間判決之差異,及同一爭議事項不同事故及法院審理間之不同見解,才能被清楚地顯現出來;
四、判決較為保守、創見有限:判決過於保守,海商案件適用「民法」的機會比「海商法」多,法院仍習慣以民法債篇各論運送節或承攬運送節等相關規定為判決主要論述依據,繼而忽略國貿海運與以陸上運送為規範對象之民法間所存在之本質上差異;
五、航貿作業及國際規範:許多案件判決不符航貿實務作業及國際主流規範,例如電報放貨、目的港強制入倉等,此亦為陸上法官仍習慣以國內及陸上經驗法則為海商案件審判很常見之情況;
六、更審率高:海商案件更審率高,本書收納案例達408案,更審再審及同事件另審全部整編後,縮減整編為200案,從數量言,更審率超過100%[(408-200)/200],而實際更審再審案為70案,亦達43%之多[85/200]。由於欠缺他法對照,雖難謂海商案件更審率特別高,然海商案件畢竟與人權、名譽及生命自由有關之刑事判決不同,海商案件涉訟當事人幾乎都是錙銖必較的實業家,何以願意花費不成比例的訴訟花費一再更審?原因如何,不難理解;
七、案件類型分配不均:案件類型分佈,既患貧,又患不均,絕大多數案件集中於海上貨物運送,而海上貨物運送案件又多數集中於無單放貨等典型案例上。針對本書200件綜合整編案例中,以海商法章節為分類,超過85%案件屬海上貨物運送案件,整理表列如下:
 
海商法
章節名
79年以後
判決
79年前判例
總計
第一章
強制執行
1
 
1
 
第二章
船舶買賣
3
1
4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1
1
2
優先權
2
3
5
第三章
海上貨物運送
161 (86 %)
6
167 (84%)
船舶拖帶
2
 
2
第四章
船舶碰撞
5
 
5
第五章
海難救助
1 (2)
 
1
第六章
共同海損
1 (4)
 
1
第七章
海上保險
10 (3)
1
11
其他
沈船移除
1
 
1
 
總計
188
12
200
 
另前述200彙整案例有關貨物運送之167案例中,以所涉及之爭點、運送類型等為分類,相關事項整理表列如下:
 
項目
數量
項目
數量
項目
數量
無單放貨
40
涉外準據法
20
航行管理過失
8
電報放貨
9
 請求權競合
13
天災惡劣天候
14
載貨證券物權效力
4
損害賠償計算
46
失火
4
租傭船契約相關
30
時效
23
自然耗損
1
B/L簽發人責任
12
單位責任限制
35
包裝不固
5
代理人責任
7
船舶適航/貨物照管
22
固有瑕疵
2
B/L背面條款效力
12
Open/floating 保單
3
活動物
1
引置條款效力
5
保險代位
11
 合法甲板運送
9
運送物同一性
2
託運人責任
1
 
 
平板/冷凍等貨櫃
6
小提單
3
 
 
小提單
3
公證/海事報告效力
7
 
 
海運單
1
貨櫃延滯費
2
 
 
舉證責任
11
 
 
 
 
遲到責任
9
 
 
 
 
 
最後,本書實際編著時間短暫,無論在案件收集、文字校對、案情及爭點摘要,以及評析等方面,如有未臻完美周全之處,尚祈各界諒解指正。
  
黃裕凱 博士
於輔大羅耀拉大樓SL362研究室
20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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