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教研捐款

留言版及討論區

Login Form

再議律師二試選考

各位訪客好

 
關於律師二試選考乙節,本人先前已數次反映意見。今從各界訊息顯示,考選部似乎已確認採取乙案,亦即採「商事法」﹑「智財法」及「勞社法」三科選考。考選部董部長最近也馬不停蹄地在各校進行宣導,於董部長即將到訪輔大法學院之際,本人針對各校選考科目之課程規劃及專兼任師資情況進行調查,如附件檔(請點選下載),並為下列分析,謹再次呼籲考選部再次三思。
 
各校課程及專任教師資料整理:
國立大學9所 (含警大及國防)   私立大學17所
 
 
智財法類 
勞社法類 
      租稅法類 
 
9 國立
17私立
9 國立
17私立
9 國立
17私立
課程數量
29
41
19
20
21
33
教授
9
5
8
3
5
3
副教授
7
2
4
4
1
3
助理教授
5
12
3
5
0
6
講師
0
0
0
0
0
6
總計
21
19
15
12
6
18
 

總結: 

1.商事法部分:除警大/國防外,無論國立或私立,公司/票據/保險/海商/證交大致上均列為必修或(必)選修科目。有不少比例學校,配合國考100年改革,將證交列為必修,海商改列為選修。考試引導教學情況甚為明顯。
2.其他選考科目:除少數學校部分課程列為必修外,目前各校均以列為選修為原則。國立大學雖然僅有9所(扣除警大及國防,嚴格而言僅7所),但在智財法及勞社法部分擁有相當完整及高比例的開課量及副教授級以上師資,稅法方面則較為薄弱。相對而言,私立學校多數將智財列為重點發展,但師資比不足且職級偏低;若干私立學校則重點發展租稅法(國立大學以中正為多),課程量及教師比明顯高於國立;至於私立學校的勞社法開課及師資則明顯不足,且比例遠低於國立,不少私立學校課程規劃雖有勞社法課程,但專兼任教師卻無相關課程師資,未實質開課之情甚明。
3.總結:國立大學擁有遠比私立學校更高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a.「商事法」選考影響幾乎沒有,因屬傳統法學部分,幾乎所有學校均有完整開課,僅海商列為選修後,各校專業師資已大幅萎縮;
b.「智財法」選考對少數不發展智財的私立學校較為不利,加上國立大學的副教授級以上師資較多,國考競爭力部分,私立仍遠低於國立;
c.「勞社法」選考,無論是開課及師資,對私立學校將極為不公平。
4.評論
a.第一、國立大學與私立大學本存有體質上之差異,國家考試必須在這些差異的考量下,設計出最公平的考試機制,而非擴大這些差異,而選考很明顯地,是在擴大這些差異
b.第二、從選考規劃所欲達到的學科發展而言,依統計資料顯示,智財法本幾乎為各校均在發展的科目,根本沒有所謂學科發展之積極需求。至於勞社法部分,傳統上本來屬於國立大學比較側重之項目,私立學校在學分數限制及學生規模較小等情況下,根本不可能再有更多的發展空間,選考勞社法,或許在國立大學及若干稍具規模的法律學院有進一步發展可能性外,實質上對絕大多數的私立學校是極端不公平的
c.第三、本次選考明顯是以「國立大學」(特別是以政治大學法律系)為標準或定位所為之設計,欠缺對全國法律/財法等系一致性的整體考量。部長來自政大,以政大課程規劃及思維為律師二試選考規劃,或可理解,但仍不可避免有心人「_____政大」之口舌非議,因在本次選考規劃下,很明顯地,政大法律將是最大的受益者!
d.第四、在大學評鑑制度下,例如去年開始的第二週期評鑑,是以學生學習及成果導向為規劃,在司法官國考原額逐年下降,律師成為法律學生最主要的國考出路的情況下,律師考試要考的科目,大學法律系或財經法律系沒有開設,不僅會被學生給罵死,也會被評鑑委員給評死。考選部長說各校可自由發展其重點領域的說法,是完全與現實脫節的。
5.建議
在民國99年前舊制下,除傳統法學外,智財法仍在各校獲得重視及發展;勞社法因性質之故,主要在國立大學發展較多;至於稅法則視學校政策及需求,在若干學校有較多的重點發展。換言之,二試選考,除公平性及違憲爭議外,不僅無法達到考選部一直聲稱的多元發展需求,相對地,將進一步擴大國立私立學校間之差距。建議下列幾方案:
a.維持民國100年國考現狀,不進行任何選考安排;
b.如欲將選考科目納入,建議僅將智財法納入一試即可;
c.再次呼籲將「海商法」納入二試商事法,以考選部規劃乙案之選考方案,海商法將因商事法列為選考科目而使地位再次下滑。在民國100年國考新制實施後,各校海商法普遍改列選修,海商師資逐年遞減的情況下,海商法將再一次面臨衝擊,預估五到十年後,國內法律界將幾無海商法師資,這對海商在各國均屬重點法學,以及我國以海洋立國、經貿導向為國家發展基礎而言,是很難以想像的事。
 
以上報告
  
輔大黃裕凱老師

我國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系列(一)_訊息發佈

 各位訪客好
 
海商法學界籌備已久的「我國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系列」第一場已確定於11月15日下午假輔仁大學濟時樓九樓國際會議廳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與,議程、說明及相關報名表等訊息如下:
  
我國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系列()
  
主辦單位:輔仁大學法律學院_財經法律學系
指導單位:交通部
贊助單位:The Standard Club Asia Ltd (標準船東互保協會亞洲公司)
日期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330~1715
地點:輔仁大學濟時樓九樓國際會議廳(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
報名方式:採傳真/E-mail報名方式(座位有限,請提早報名,11月12日以前)
 
座談會議程表: 
 
時間
議程
內容/發表人/與談人/主持人
13:30-14:00
報到
14:00-14:15
開幕致詞
交通部航政司祁文中司長
14:15-15:00
專題報告
國立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張志清教授 (海洋大學前任副校長)
主題:由鹿特丹規則論我國海商法貨物運送修正之方向
 
15:00-15:30
15:30-15:45
研討一:
題  目:德國海商法新修正之宏觀觀察
發表人: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許美玲副教授
與談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張新平教授
15:45-16:00
休息、茶敘
 
16:00-16:30
16:30-16:45
研討二:
題  目:海商法修正優先處理議題
發表人: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黃裕凱副教授
與談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劉宗榮教授
16:45-17:15
綜合座談 (來賓意見交流)
主持人:黃裕凱副教授

研討會說明
 
       面對國際航運環境及海事海商國際立法之快速變動、兩岸航貿交往頻繁及大陸海商法研修之倡議等,我國1999年修正的現行海商法,已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交通部即將推動修法研擬之際,在國內幾位海商法學前輩的倡導下,法律學界規劃於本年底開始於各校分別舉辦一系列的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目的在針對海商法主要暨優先議題能有實質的學術版修正草案之提出及討論,以提供交通部暨國內各界在日後修法研擬上之參考。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負責承擔本次第一場研討會,除邀請交通部長官蒞臨指導及海洋大學張志清前副校長主講「由鹿特丹規則論我國海商法貨物運送修正之方向」外,另有「德國海商法新修正之宏觀觀察」及「海商法修正優先處理議題」的發表及與談,以確定明年各場研討會之架構及議題草案之主軸。
       海商法為我國航貿私法的基本大法,海商法的研修不僅與航貿各方權義有關,且與我國規範的國際化,國內海商法學地位的提升等,均有直接關聯,歡迎各界蒞臨指導,以達集思廣益,凝聚修法共識之效。本次研討會除感謝交通部航政司長官百忙蒞臨指導外,亦感謝Standard P&I Asia Ltd.贊助本次研討會相關經費。明年各場研討會規劃於台灣大學、台北大學、世新大學、輔仁大學等校法學院陸續召開(各校認辦場次不足部分,由輔大承辦),在各校業務經費大幅縮減的情況下,除期待各界能踴躍參與各場研討會外,也寄望各界能捐款贊助各校以後各場次研討會之召開
      為環保及節省經費之故,系列研討會並不印製手冊,每次研討會的相關資料及議事記錄會先置放在「海商人」網站上(「海商法研修專區」)。等系列研討會全部結束後(2013年底),會利用各界捐助之剩餘經費印製所有系列研討會的成果報告,不便之處,尚祈各界諒解。
    你的支持及參與,是法律學界得以籌辦修法研討會及健全我國海商法制很重要的動力,期待你的蒞臨指導。
 
報名表等下載:團體報名個人報名
                       會場位置及交通資訊
                       捐款劃撥單_輔仁大學
 
捐款說明:取之社會,用之社會,歡迎小額捐款,小額捐款不會列名研討會贊助人,所有捐款資料會於成果報告上載明並於網站上揭露;萬元以上大額捐款,請恰報名聯絡人或黃裕凱老師,以便協調分散給各舉辦學校;任何捐款均不會影響學界草案研擬的中立性;所有捐款於修法系列活動結束及成果報告印刷後還有剩餘者,仍會保留於各校作為日後各校舉辦海商法研討會或相關學術活動使用;所有捐款係捐入各校校務基金或興學基金,得依相關規定為所得稅扣除或列為費用(ex 私立學校法§62);給輔仁大學的小額捐款請直接使用附件劃撥單劃撥)。
 
 
黃裕凱老師 謹致
 

考選部最新規劃_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增列選考科目

 各位訪客好
 
最近各校收到考選部「律師高考第二試應試科目增列選考科目」規劃之意見調查表,其目前係規劃將目前的「商事法」列為選考,其他選考科目尚包括「智慧財產法」、「金融法」、「財稅法」、「國際經濟法」、「勞動社會法」等科,選考及格通過人數同樣以該選考科目之33%...。本人對此已提出下列意見,先供各界參考,並請考選部三思:
 
國考政策及規劃引導教學及大學法學教育發展走向甚鉅,本人肯認每一法律學科都有它獨特性質及國家社會等之重要性,然國考除為民選才外,考用合一、符合最大多數考生學習現況之公平,均屬重要因素。本次增列選試科目意見將會造成嚴重的法學教育偏頗及學習分散之情況:
第一、   可能進一步嚴重排擠基礎法學的學習:在教育部縮減學分及重視國際化通識全人化之多元學習情況下(目前各校以128學分為多),傳統基礎法學的講授及學習(含學分數)已壓縮至極小空間,更況是本次調查所列之新增選試科目如智慧財產法等群組科目。法學強調基礎理論的紮實,如基礎法學教育本身都已產生學習不足問題,增列如此多樣的選試科目,將造成各校開課上的困擾及進一步排擠。如目前大學法學教育僅能較為充分地提供「傳統基礎法學」的學習,國考亦應僅限於此一範圍。
第二、   選考制度不應成為若干專業或分組系所維持競爭力之變相保障,考選部≠教育部:選考制度表面上係為社會發展及國際競爭力之需,但很清楚地,本次選考僅是在提供國內若干專業或分組系所競爭力的幫手或變相保障。國內各法律系所或為了評鑑或為了能異軍突起而與傳統院系有所區分,除傳統財經法律系所外,開始以分組、分系或分中心方式成立各類專門領域,這是各校整體規劃上的選擇及考量,但如此規劃的結果卻面臨一個很現實且尷尬的問題是:國家考試不考這些,區分這些專門領域或念這些有什麼用?而本次選考制度的推行,形同在為這些分組系所解套(商事法以外的選考分科由各專業系所學生自己考自己玩!),且這次規劃的選考科目又與若干學校分組/分系/分中心等有一定程度的結合觀之,等同國考是在為專業系所服務,這似乎不是國考舉辦單位應有的舉措。再者,考選部的核心業務是在選拔優秀的公務人力及專業人才,藉由考試規劃影響各大學法律系所的發展,非考選部份內之事,不宜越俎代庖。
第三、   應考量國內各大學法律系所可否提供所有選考科目所需課程及師資:選試科目群組之範圍過大,範圍不易確定,學科比重無法衡量、大學開課及師資會有問題。以「智慧財產法」群組為例,依1994年所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即包括: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這些智慧財產權全部都考嗎?不可能,因為既使是財經法律組/系/所,很多連專利法、商標法都開不了課,如僅考著作權法,那又產生與其他群組(例如商事法)是否等價之嚴重爭議。再者,假設如考相對比較具基礎性質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在很多學校無法完全開課(既使是規模較大的法律系所也不一定有能力達成),且無充分師資可以講授的情況下,無非有助於補習班的業績成長,且間接剝奪應試考生之考試權益。再者,在法學界大家都很清楚的是,除商事法外,所有選考科目的專業教師比例仍屬有限,選考一旦實施,很顯然地,多數選考科目之大綱擬定及命題等將集中由極少數的教師負責,是否妥適,也是考選部必須考量的。
第四、   律師醫事人員:考選部來函說明律師可採醫事人員予以選考分流。在專業地位上,律師等同於醫師,而醫師考試並無選考情事。醫師考試也是分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是四年級以上考,考醫學(一)及醫學(二)二科,第二階段是七年級畢業後考,考醫學(四)至醫學(七),全部都要考,並無所謂的選考。考上醫師並到各醫院服務後,之後才依醫師選擇要走哪一科別,再由該科別的專科協會予以檢定或認證,而成為專科醫師。考選部將律師選考以「醫事人員類別」做比喻完全不妥。蓋目前除律師考試外,已有司法人員考試等,已可涵蓋各類法律從業人員之需求。再者,如欲比照醫師,考選部或許可規劃由律師公會進行類似醫師各專科協會之專科檢定工作;或直接規定「醫事法律師」、「勞動法律師」、「財稅法律師」等專門職業考試,而不是以選考方式,卻賦予統一的律師資格!
第五、   技術問題如何解決?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恐造成類似目前「醫師」分科不均之情況:選試最大問題是要如何解決「給分不均」及「難易有別」二大核心問題。如某選試科目易讀易考,很自然地,大多數考生會選考該科目,反之亦然。此情況如何避免?以避免造成類似目前醫師分科不均之情況,必須予以慎思。假設「智財法」較好準備且好考,以後一大堆人考「智財法」,市場上卻沒有這個需求,這些選考智財法的律師們還是要回歸一般的律師市場。此問題可能比「醫師分科不均」更為嚴重,因專科醫師分科不均至少還有其市場需求(例如整型外科),而律師選考卻可能是「考用不一」!再者,以選考科目的前33%作為二試錄取門檻更有問題,如此,只要通過一試,二試只要讀選考科目就好了,二試的其他科目再差再爛都沒有關係!!只要不零分就可以,這是怎麼樣的設計呀﹗﹗二試所代表的法學思維及文筆論述能力一旦弱化,或許可以建議司法院以後訴狀都採類似選擇題模式好了﹗
第六、   選考後對同時參加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考生之影響:目前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科目等幾乎一致,學生可集中精力,同時準備,各國司法或法曹考試也是如此。本次選考僅針對「律師」為變動,實施初期,學生們肯定大量選考司法官及律師一致之科目(亦即商事法),但隨著時間之推移,各選考科目之難易差異逐漸呈現後,我們必須審慎評估選考分流後之任何可能後果,本人見解,至少包括有志於司法官且會參加律師考試的考生,將僅選考「商事法」為主,所導致可能的偏差情況,因他們恐無時間或精力去額外準備其他的選考科目。
第七、   德日韓選考列二試與事實並未完全符合:考選部來函說明德日韓二試均有列選考科目。然事實是,在德國,勞動法、經濟法等是列為一試;於韓國,依韓國司法考試改革後之新制,選考科目也是在一試,其二試是考憲法、行政法、商法、民法、民訴及刑訴七科。日本雖列為二試,然這是日本仿美國以實務訓練取向為主之Law School體制後之變動,我國尚無法律專業系所制度,貿然採用日本制度,會有問題。況且,既使是法科實務分流多元複雜的美國律師,其司法考試亦無選考科目。
第八、   所規定之選考科目位階過高:在我國的普遍認知是,國考一試是基本門檻,二試是進階,今選考科目一下子列為進階考試,位階定位太高。如真有選考之必要(傳統商法除外),可列為一試測驗題選考即可,無須提升到二試申論題層次。
第九、   一旦選考,將扭曲甚至破壞原本法律國考變革之立意及規劃:法律國考分為一試二試,有其特殊規劃及設計,例如二試強調理論與實務、實體與程序的結合等,今選考且僅採用選考科目33%為二試錄取標準之結果,當時分試考試之立意將蕩然無存。其次,法律三合一國考(律師、司法官、檢察官)一直是考試院研擬的發展方向,今僅律師二試選考,且如成定局,等於敲「三合一考試規劃」之喪鐘。
第十、   現行二試及選考商事法科目應重新納入「海商法」海商法是傳統四大商法之一,有其特殊法制及歷史,具高度國際性及法系整合性,是法律人學習過程中,在差異性、海法不同思維及法系高度融合等方面得以獲得充分訓練的學科。海商法律專才的訓練更屬重要,許多海事先進國家不僅有專門海事法院的設立(我國司法系統並無,但仍存有「海商」字號),海商法一直是重點科目。再者,我國航運實力全球排名前10至11,經貿實力全球排名前15~18不等,而航貿基礎大法就是海商法。二試復考海商法也能呼應我國海洋立國/航貿大國之法律基礎需求。另從過去研究及學術討論資料顯示,海商法不僅錯誤連篇,海商案件更審率高,且誤判率更高,這多是長期來國內不重視海商法的結果。在不知何種理由的情況下,上次律師司法官國考變革,海商法僅被列為一試,而未與其他傳統商法列為二試,海商法地位進一步削弱,不僅學生學習態度低落,海商學術也逐漸產生斷層。本次選考規劃,租稅法等其他法規均列入二試選考,而根本未考量海商法重新列入二試問題。從前述各角度,如二試選考為既定方向,海商法應列入二試商事法選考科目中;不僅如此,既使二試不選考,海商法亦應被列入二試商事法科目中。
 
總結及建議
 
律師二試選考茲事體大,應從長計議。除應考量目前各校基礎法學學習不足問題外,如何達到考用合一、考量各校是否有充分科目及師資、如何解決「給分不均」及「難易有別」技術問題、選考後因與司法官考試科目不一所造成之影響、選考科目位階過高等因素。另所列「醫事人員類別」與律師考試性質不同,且選法規劃與所稱德日韓司法考試亦有差異。
 
綜上,本人建議下列幾種方案:
一、   維持現狀(但二試商事法加考海商法),不列選考。考選部另外規劃「專科律師」考試,或委律師公會等團體規劃「專科律師」檢定。
二、   如選試科目組群為既定政策,初期階段應僅列為一試。並以概要及題庫方式為選考或必考,一方面讓考生能瞭解所需學科之基本知識,也能較為方便地進行準備。
三、   如考試院仍決意二試納入選考,二試「商事法」亦應納入「海商法」乙科,以呼應我國海洋立國/航貿大國之法律基礎需求。原「商事法」內之證券交易法,其屬性與公司法相近,且與金融法更具牽連,建議列為「金融法群組」。
 
裕凱老師 2012.8.16
 
 

人圓、事圓,則理圓 _ 談海商法修正進程有感

各位訪客好
 
很一陣子沒上網登載訊息了。這陣子除了忙著上暑修課、完成國際私法講義二本著作,另外就是有關交通部開始啟動海商法修正的事情。
      經過數年的敦促,七月中得知交通部終於針對海商法修正開始有些動作了。然進一步瞭解的結果是,七月中所召開的第一次修法座談會中,目前或曾在各大學法律院系講授海商法之專任教師,竟然毫無一人在邀請名單之列﹗不論海商法實務性質多強,海商法畢竟是四大傳統商法之一,無法律專任教師參與的海商法修正,不僅法律人自己要檢討,海商法日後修法品質如何?將更無法掌握或期待了!驚訝惶恐之餘,我寄了一封mail給全國目前(或曾在)各大學法律院系網站上所揭露講授海商法的專任教師們,除請他們瞭解交通部目前修法進程外,也拜託他們對於日後任何修法草案能貢獻已力,大家一起為海商法的修正而努力。這封mail發出後,得到不少迴響,多數是正面積極的,但也有負面的。
    多年來,個人一直將海商法修正當作使命在做,基本文件、判決評析及海商人網站之建置,無一不是為此使命而進行。由於交通部過去修法意願蹣跚,自己也早就規劃好一個「比較不受各界干擾或影響」之修法進程。法律人自己要有修法的使命及承擔,國內學術及實務界有關海商法之研討或座談之舉辦已沈寂好一陣子,規劃於年底及明年召開數場學術研討會,針對海商法各主題逐一提出學術版的修正草案,屆時再邀請並歡迎各界參與。
    海商修法是一個大業,面對過去幾週國內海商法修正的發展,腦袋裡一直浮現  證嚴上人一句靜思語「人圓、事圓,理就圓」。一個理性的人,特別是學術界的人都會把「理」放在最前,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但  上人叮嚀,理跟事之間,最重要的還是人。海商法修正唯有各界放下堅持及已見,彼此尊重,再好的理也才走得動,修法之事才能圓滿。附件檔「我國海商法的回顧與前瞻_A Critical Moment for Radical Changes」是二年前交通部研討會上我所發表的一篇文章,請各位海商同好參考。並藉此呼籲各界能多支持並關注海商法的修正。
   
祝各位訪客暑安
 
裕凱老師
 

訊息公告_會員刪除 & 系統可能停機一週

各位訪客好
 
1. 本學期所登錄的所有會員資料,於今日(2012.6.30)已全數刪除。下次會員登錄時間為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如有特殊登錄需求者,請mail與本人聯繫,本人審酌後再同意是否給以開通。
2. 本人七月上旬有一週時間不在台北,7/1下午學校全校停電檢修,辦公室內的網站伺服機可能因UPS電力供應不足而停機,如我離開台北前電力尚未恢復,網站可能會暫時停機一週時間。請諒解。
 
以上報告
 
裕凱老師
 
 

靜思語

4b4c0f4306a72.jpg

t5.jpg

影片音樂

新書展示

IMO 2.jpg

線上人數

目前有 589 個訪客 以及 沒有會員 在線上

Visit_Counter 2013.4.15 起

1663928
TodayToday268
YesterdayYesterday331
This_WeekThis_Week195
This_MonthThis_Month12407
All_DaysAll_Days1663928



Powered by Joomla!®. Designed by: joomla 1.6 templates web hosting Valid XHTML and C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