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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壽險公司欲以『重複投保防疫險』一律拒保,恐涉及『嚴重違法』且『嚴重違反誠信』問題!

各位訪客好  

 

本人短評一則:

 

今日(20220514)報載壽險公司欲以『重複投保防疫險』一律拒保,恐涉及『嚴重違法』且『嚴重違反誠信』問題!  

 

人身保險無複保適用,民國93年4月23日大法官會議解釋576號已有解釋。殊不論該解釋的正確性及對錯,但畢竟已是現行大家遵守的法律(惡法亦法、錯法亦法!此部分欲知詳論,可參考本人民國93年的期刊評論文章)。要注意幾個點: 

 

第一、防疫保單是否為人身保險?此保單屬『定額保單』,非損害填補的『損害填補保單』,性質上屬人身保險,沒有問題,亦即人身保險就是無複保之適用。 

 

第二、大法官會議解釋576號解釋後,壽險業者為防弊複保道德風險問題,所有投保資料均會彙整到壽險公會,亦即除非是重複投保的空窗期(例如同時投保數保單期間,資料庫尚未顯示某人之投保狀況),否則壽險公司自己已明知被保險人已有複保,而仍予以投保。保險講求誠信,且是最大誠信,此不單僅是要保人/被保險人要誠信,保險公司自己更應誠信。這就是我說富邦『嚴重違反誠信』問題。 

 

第三、保單複保條款有效嗎?如大法官會議解釋都說人身保險無複保之適用了,那該保單條款有無效力[保險法第54條1項可參照],只要懂點法律知識,就不解自明了。這就是我說富邦『嚴重違法』問題。 

 

第四、壽險公司不能,產險公司也不能:大法官會議解釋是適用於『人身保險』,非『人身保險人』,亦即是看保單,不是看保險公司。只要保單屬『人身保險』,無論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均一律適用! 

 

問題解決:疫情反覆,這本來就是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保險人本應負完全責任,於大法官會議第576號解釋前,複保條款或可動用,但在該解釋下,運用複保已無空間。保險公司真得無需為了防疫保單複保問題,自脫誠信大帽。防疫保單之關鍵解套是民事法的『重大情事變更』(或英美法稱的frustration原則),保險期間因重大政策變更等因素,造成風險的巨幅增加,使保險契約的履行造成困難或不可能,可透過重大情事變更法理為契約之變更或解除。 

 

以上淺見,輔大黃裕凱博士

 

 

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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