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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考試院規劃中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

 

各位訪客好

 

考試院目前推動『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這次變革,比民國100年國考變革,有過之而無不及,以下為本人針對該規劃的幾點意見,請參考:

15, 6年前推動的法學教育/國考改革,無論是法律專業學院、一試變二試、三合一、增加法律倫理/英文等考科,還有當時的背景說明資料,均顯示當時規劃採用美制及當時已採取美制的日制,針對本次規劃中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有幾個問題:

第一、規劃中的條例草案,等同完全改採德制,考試院是否考量過不同制度間的銜接及融合問題?我國國情?還是就是『純德國化』?

第二、15, 6年前推動的法學教育/國考改革,除國考部分外,其餘均以胎死腹中告吹。本次變革是否有考量過上次失敗的經驗?避免重蹈覆轍及來自各界(律師界、考生、中後端法律系所)的阻力。

第三、目前草案『多合一』的考試及後續甄試方案,表面上的說法是『減少考生負擔』,但實質上卻可能造成剝奪考生的『多元機會選擇』,這是有點反新世代潮流的。再者,『多合一』考試會很容易形成『僅菁英上榜』的疑慮,加上國考各領域負責人、典試等職務仍以台政北教師為多數,此可能會進一步造成未來律師、法官、行政機關法務等所謂『法律專業人員』集中在若干特定學校的疑慮,日後影響所及,易造成『派閥』事小,加速中後端法律系所的退場淘汰事大,因後者會影響法律普及教育的發展,對國家整體法治水平的提升有高度負面影響。

第四、據許多負責律師轉任法官的遴選法官指出,為數不少的轉任者的素質真得有待提升!而『多合一』的考試及後續甄試方案,等於將現行的律師轉任法官原僅限『部分原額』,變成『全部原額』,是否會造成我國『法官素質』的普遍弱化,亦請思考。

第五、其他事項:『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雖屬原則及上位規定,但包括涵蓋哪些現有任用及專職考試?(例如除所知的律師/司法官/高考等外,是否涵蓋公證人、外交人員法律等)、考試方式(一試或二試、實體法程序法結合、配分比重等)、考試科目(繼續選考與否,及考哪些科目)、甄試方式(口試、再筆試)、錄取人數等,均會影響到此方案是否會為各界所接受的核心因素。建議本條例草案提出的初期,關於前述各事項的子法能一併提出草案,供各界參考,較為得宜。

 

 

輔大黃裕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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