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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_主要國家法律倫理規範

 

   
國際組織相關規範 
聯合國_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1985) (中英對照)
聯合國_律師作用之基本原則 (1990) (中英對照)
聯合國_檢察官作用之準則 (1990) (中英對照)
歐盟_檢察官倫理及行為準則(布達佩斯準則)(2005)(中英對照)
國際法曹協會_法律專業通則 (2006)  (中英對照)
國際法曹協會_國際倫理規範 (1988)  (中英對照)
國際法曹協會_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引 (2004)  (僅中文)
國際檢察官協會_檢察官專業責任守則 (1999) (中英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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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曹相關規範 
美國法曹協會_美國律師專業行為示範準則 (2004) (中英對照)  
美國法曹公會律師廣告的追求目標 (1988) (中英對照)
美國法曹協會_司法行為示範準則 (2004) (中英對照)
司法會議_美國法官行為準則 (2009) (中英對照)
美國法曹協會 司法紀律懲戒示範規則 (1994) (主文中英對照)
司法倫理準則 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 (1924) (僅英文)
司法行為規範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2009) (僅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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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相關規範 
第159章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98)(僅中文)
香港事務律師專業行為操守指引 (1998)(中英對照)   
香港事務律師業務推廣宣傳守則 (1992) (中英對照)
香港大律師執業行為守則 (2009) (不含附件)(中英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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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律師相關規範  (中文)
律師通則
澳門律師公會章程
職業道德守則
律師紀律守則
專門意見規章
設立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率表
求取律師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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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律師、法官、檢察官相關規範 (中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07)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006)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 (2007)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2007)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試行)(2007)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2008)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008)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2009)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2007)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通知(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20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 (200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4)
法官行為規範(試行) (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培訓條例 (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001)
檢察官培訓條例(試行) (200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的通知 (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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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師相關規範 _台北行政執行處  (中譯文)
辯護士法(日本)
懲戒程序規程(日本辯護士聯合會)
關於外國辯護士處理法律事務之特別處置法
辯護士倫理(日本辯護士聯合會)
東京辯護士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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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律師法 (1990) _台北行政執行處 (中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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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律師法 (2001) _台北行政執行處(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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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_我國基礎規範

律師
律師法 (91.01.30)
律師法施行細則 (93.12.29)
律師倫理規範 (98.09.19)
律師懲戒規則 (95.06.29)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81.03.11)
台北律師公會章程 (89.09)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處理受扶助案件注意要點(9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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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官守則 (88.12.18)
法官評鑑辦法 (95.11.24)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89.01.25)
法官倫理規範條文草案 (96.9.21)
法官法 (100.6.14)
法官倫理規範 (含制訂說明及與96年版比較) (101.1.15)
立法院各版本草案_1 (立法院公報)
立法院各版本草案_2 (立法院公報)立法院最後協商版本,二讀及三讀 (立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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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守則 (92.08.15)
檢察官評鑑辦法 (89.06.29)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88.12.24)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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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相關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06.26)
公務員服務法 (89.07.19)
公務員懲戒法 (7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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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司)法官法(草案)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94.10.05)
司法官法草案(立院孫大千等提案版) (97.4.2)
法官法草案(司法院第130次院會通過) (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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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_歷年懲戒判解

 
律師法
 
 
律師倫理規範
 
 
法官守則
 
 
檢察官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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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倫文件簡介

 

法律倫理基本文件 

(律師、法官、檢察官)

Fundamental Instruments of Legal Ethics 

 輔仁大學黃裕凱博士編譯 

 ISBN 978 957 41 6988 7

出版日期 2010年2月

 

本書採快速印刷,成本較高,一版印刷大都已優先贈送給主要法律系所、單位及多數於國內講授法律倫理課程的教師,僅非常少數量由三民書局銷售。會視市場需求,再考量是否加印。 
 
本資料庫主要是收納本人於2010年2月出版,厚達930頁「法律倫理基本文件」乙書相關內容(惟部分內容僅提供數頁摘要),目的在方便提供國內法律倫理的學習者、教學及研究者、立法及執法者隨時點選參考。

 

「法律倫理基本文件」乙書架構
 
本書原規劃為四部分,包括第四部分原想納入若干編譯比較成熟的美國MPRE考題,但後因篇幅過大而作罷。
      本書目前規劃三部分:第一部份為「我國基礎規範」;第二部分為「歷年修法意旨及判解懲戒」;第三部分為「主要國家法律倫理規範」。
 
第一部份「我國基礎規範」: 
 
平實言之,法律倫理的範圍不應僅限於「律師」、「司法官」及「檢察官」三類,法律倫理學的範圍應包括立法倫理、廣義的司法倫理(含司法體制下之相關執法人員)、公證人、仲裁人、法學教育者,甚至所有法律的學習者適用者均應包括。更甚之,學習法律倫理前,尚必須針對一般倫理學、專業的觀念及專業倫理學等課題有概略認識始可。然我國法律倫理教學及考試之初期,為避免範圍一下子擴張太大,初步先限縮於「律師」、「司法官」及「檢察官」三類。
       再者,既使僅限於此三類,國內相關法令及規範,說多不多,說少不少,例如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第6條)、各級法院均有相關之律師閱卷規則或實施要點,律師出庭不著律師袍,閱卷違反閱卷規定,均有倫理上應受責難之處,但基礎規範是否要詳細到將民國18年制訂之「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及各級法院之「律師閱卷規則或實施要點」納入,不無斟酌之餘地。相反地,例如司法院曾建議考試院納入法律倫理國考科目之具體規範包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官守則(法官倫理規範)、各級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檢察官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六項法令。僅此六項規範亦有不足之處,例如律師法、檢察官守則等均未納入。前述各點突顯出既使是界定我國「法律倫理」具體規範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難的工作。
      本書所收納之各項規範,除個人六年來教學經驗、司法院建議及幾次考選部的命題大綱曾列舉的規範外,更重要的是編撰第二部分「歷年修法意旨及判解懲戒」之過程中,所涉及之相關規範。另外,本部分除律師、法官及檢察官三大類外,尚納入幾個與公務員有關之相關規範及晚近比較具代表性的「(司)法官法(草案)」,包括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孫大千委員版司法官法草案(97.4.2)及最新民國98年4月6日司法院通過之法官法草案。
 
第二部分「歷年修法意旨及判解懲戒」: 
 
第二部分主要是廣泛收集迄至2009年12月31日為止各法律資料庫中有關「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法官守則」及「檢察官守則」四項規範之相關判決懲戒或判解,將各懲戒判解等予以案情摘要及懲戒要旨,並依條序為排列。
    另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部分更列入歷年條文及修訂意旨,方便法律倫理研究者參考引用。
 
第三部分「主要國家法律倫理規範」: 
 
各國法律倫理規範相當繁雜,如何選擇?問題更多。民國90年初期,法務部曾委請學者翻譯德國、日本及法國三國律師相關規範,鑑於可能涉及著作權歸屬問題,加上本書篇幅及前三項法規資料於往法務部相關網站上已可下載,因此本書並未將該三國法規實質內容納入。本書本部分收納重點主要集中在法律倫理最為發達且為我國過去主要參考對象的美國相關規範,另一即為香港律師相關規範。選擇香港的主要原因為香港現行律師法制仍承襲英國法,而英國為最早發展出律師制度的國家。除美英(香港)二區域法制外,另加上澳門(承襲歐陸)、中國大陸及國際法曹協會相關規範等。
      前述規範相當多,本書將其中大部分的主要規範予以中譯,並以中英對照方式呈現。前述規範有部分本有當地官方中文版本,例如澳門及香港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就此部分,不予任何更動。至於無官方中文部分,本書翻譯語法儘量以我國所使用之名稱為原則,而此會導致例如「香港法律執業者條例」與例如「香港事務律師執業行為操守指引」翻譯間用語使用間之差異,請讀者對此應有所瞭解。
 

 【附-本書編譯者序】

 
法律倫理教學路
 
六年多前剛到輔大任教時,為湊滿最低任課學分,被迫要上二門相當陌生的課程:「大學入門」及「法律專業倫理」。這二門課很特別,它們是輔大「全人教育」的二門重要基礎課程,大學入門課開在大一,法律專業倫理課開在大四。嚴格言之,這二門課並非法律人所普遍認知的「專業課程」,但卻無比重要。這二門課就像「門房」(進門及出門),一是當大學生剛要進入大學大門時,先施予他們適度的引導,教得好,可讓大學生四年避免走很多冤枉路;另一是當大學生要畢業時,給他們的最後叮嚀,教得好,可避免大學生畢業後走向糊塗路。
      剛教這二門課時非常辛苦,一是沒有教材;二是沒有明確課程方向;三是學生普遍對此「通識/全人課程」學習態度的”極度”低落。雖然如此,在我將此二門課程當作是我上過最有意義課程的期許下,還是花了相當多時間在此二課程的教材及教法的規劃及準備上。很慶幸的,於開始講授此二門課程後的第三年及第四年,我所講授的這二門課程即分別獲得輔仁大學教學成果獎。
    我所講授的「法律專業倫理」課程前五年,每年都嘗試並規劃一種全新教法,目的無它,就是希望能找出對那些忙著準備研究所、就業或國考的法律大四應屆畢業生最有幫助且願意主動學習的課程規劃。
第一年「口授教學」:第一年是比較呆板的口授教學,講授一般倫理學及專業倫理概念、司法、立法及律師等法律專業倫理等;
第二年「口授教學+型態法輪議題」:該年除延續第一年口授教學外,額外融入新型態法律倫理議題教學,藉由學生分組方式,收集並分析例如胚胎幹細胞、代理孕母等與當今法律倫理有高度關連之新興議題;
第三年「口授教學+服務學習」志願服務為專業特徵之一,第三年除延續第一年口授教學外,另外融入服務學習,利用課堂外時間,帶領百名大四應屆畢業生每週五一大早八點進行為期一整個學期的法治教學,這學期成果最為豐碩,此年度活動完成架構出法律系學生大規模且較長時間投支援法治教育之模型及運作方式,本活動成果後來撰寫成「法律植根」乙書,為輔仁大學教學卓越叢書的第一本著作;
第四年「口授教學+個案分析」:倫理有其專業判斷方式及步驟,或義務論,或公益論或德行論,該年除延續第一年口授教學外,繼續融入法律倫理個案分析暨分析競賽,此融入課程的目的在於訓練從法律倫理個案之編寫、步驟分析及討論,培養對法律倫理議題的敏感度;並藉由個案分析競賽模式(類似辯論模式),將倫理敏感度進一步深化;
第五年及第六年「口授教學+考題編譯」:第五年是非常關鍵的一年,當自己思      考著第五年法律倫理課程的規劃時,民國96年中,考試院規劃並發佈將「法律倫理」列入國考科目的訊息。心裡即想著,課程上要如何規劃?學生在日後的國考準備上才不會無所適從!而因此有了「考題編譯」構想的產生。當年度構想是讓學生分組翻譯美國MPRE考題,並將MPRE考題予以「本土化」。此一規劃對學生及日後國考均非常重要,一來學生從編譯及解題過程中可習得法律倫理規範及相關「測驗題」抉擇方法;二來當考題累積達一定數量時,可提供考選部門日後測驗題之出題參考。
      對我而言,我一直認為法律是社會科學,用「測驗題」去評斷情境事實的對錯,對法律人將無疑是一大災難,蓋其將大幅限縮法律人多角度的邏輯思維模式及訓練。此問題對「法律倫理」而言更為嚴重,因倫理大多是「價值判斷」問題,要以「測驗題」方式來評斷一個的「價值判斷」,將是相當危險且困難的事。而此即突顯出「考題編譯」計畫之重要,因為它至少能從美國行之多年的測驗題模組中,理出我國日後法律倫理測驗題的大致模組及方向。經過二年來學生編譯及老師改寫,總計累積出將近150題的法律倫理測驗題庫。【該題庫可自「輔仁數位法律中心http://fju.lawbank.com.tw/_財法系_黃裕凱老師_公佈欄」下載】
第七年「開放式課程(綜合教學):今年98學年度「法律倫理」課程更是特別,學校諮詢我,本課程是否參與「開放式課程」計畫,亦即整學期課程學校派員全程錄影,講義及上課過程全部上網供各界下載。心裡想著,法律倫理教了六年,教材教法累積不少,也有不少心得,在「法律倫理」即將國考而各校逐漸開設法律倫理課程之際,開放課程是一很重要可讓自己的教學經驗及心得拓展出去的方式。雖然知道「開放課程」的準備很辛苦,因為一學期十八週課程等於要準備「十八場演講」,不過在使命感的驅使下,還是接受。參與「開放式課程」等於是將過去六年法律倫理教學經驗及教材教法進行一次再整合,也試圖將「口授教學」、「新型態法律倫理議題」、「法律電影賞析」、「考題編譯」等融入教學。特別是「考題編譯」部分,藉著學生自己編譯考題,課堂上檢討考題的設計嚴謹度及法律倫理分析方法等,雖僅幾週時間,學生於解題及分析是很明顯成長的。98學年上學期法律倫理開放式課程(授課簡報及上課影音),可至「台灣開放式課程聯盟」網站http://tocwc.nctu.edu.tw/,點選左欄「開放式課程」-「輔仁大學」-「法律倫理」】
  
末語
 
本書編寫原欲納入更多資料並將更多外文資料予以中譯,但編寫過程中(2009年12月下旬),銜命承接一項來自慈濟基金會更為重要且艱鉅的任務:必須負責召集全國多位慈濟大專教師,編寫「慈濟大專人文教材」。這是比「法律倫理」教材資料編譯,對一般大學學生品格教化上,範圍更廣,內涵素養更深的工作。背負著幾個學術研究案、幾本書的寫作同時進行著,真得很忙,但對此使命任務更要勇於承擔。時間精力真得有限,只得對本書編譯範圍予以割捨,以便能儘早進行「慈濟大專人文教材」主架構的規劃及後續撰寫工作。
    全書厚達920頁,自2009年11月中旬啟動編譯工作,以迄2010年1月下旬完稿,不過二個半月時間,所有資料蒐集彙整、打字、翻譯、案例摘要化、排版等工作,全部獨自完成。本書編譯末期,感謝本學期選修法律倫理課程財經法律系四年級林宜萱、周羿彣、孫逸鈞、陳致宇四位同學耗費整週時間,全力協助交互校稿。
    法律倫理數年教學心得及本書編譯感想,國內法律倫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無論是教學教法及教材、立法進度及其妥適嚴謹、司法及實務懲戒過於寬厚等,而其中最大問題還是我一直在課堂上所強調的「技術理性technological rationality」觀點。法律專業人士很容易會以自己所熟稔的法律專業及邏輯思維方式,”理性”地判斷事情。雖謂”理性”,但也往往因此淪落”法條漩渦”而不自知,凡事以”法條”為據,立論亦以”法條”為憑。法律倫理必須進一步跳脫「條文規範」之嚴格適用,法律倫理才具有其真正價值;我國司法及法律倫理才會因為真正的”自律”,法律專業品質及素養才得以進一步提升。國考納入法律倫理科目,肯定會擴大國內各校法律倫理相關教學及法律學生對相關法令的瞭解,但擴大不一定等於提升。法律倫理雖於少數幾所學校已開課多年,但就國內法學教育整體而言,法律倫理仍應被歸類為新興科目。以筆者過去教學經驗,此科目發展過程中,「師」與「生」、「教」與「學」、「出題者」與「應試者」間正確觀念的引導相當重要,否則對於類似倫理科目的教學,反而會造成嚴重反效果或負面影響,這是未來國內法律倫理無論在教學、立法、實務及考試,不可不深思及謹慎的課題。
    最後,本書相關內容、前述上課影音講義、MPRE考題及日後衍生的其他資料之影像檔,會漸次納入本人建置的「海商人」網站中【網址:http://merchantmarine.financelaw.fju.edu.tw】,有興趣者,可於2010年農曆年後拜訪該網站。
  
黃裕凱博士2010.2.1
於輔仁大學羅耀拉SL362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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