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最新規劃_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增列選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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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訪客好
 
最近各校收到考選部「律師高考第二試應試科目增列選考科目」規劃之意見調查表,其目前係規劃將目前的「商事法」列為選考,其他選考科目尚包括「智慧財產法」、「金融法」、「財稅法」、「國際經濟法」、「勞動社會法」等科,選考及格通過人數同樣以該選考科目之33%...。本人對此已提出下列意見,先供各界參考,並請考選部三思:
 
國考政策及規劃引導教學及大學法學教育發展走向甚鉅,本人肯認每一法律學科都有它獨特性質及國家社會等之重要性,然國考除為民選才外,考用合一、符合最大多數考生學習現況之公平,均屬重要因素。本次增列選試科目意見將會造成嚴重的法學教育偏頗及學習分散之情況:
第一、   可能進一步嚴重排擠基礎法學的學習:在教育部縮減學分及重視國際化通識全人化之多元學習情況下(目前各校以128學分為多),傳統基礎法學的講授及學習(含學分數)已壓縮至極小空間,更況是本次調查所列之新增選試科目如智慧財產法等群組科目。法學強調基礎理論的紮實,如基礎法學教育本身都已產生學習不足問題,增列如此多樣的選試科目,將造成各校開課上的困擾及進一步排擠。如目前大學法學教育僅能較為充分地提供「傳統基礎法學」的學習,國考亦應僅限於此一範圍。
第二、   選考制度不應成為若干專業或分組系所維持競爭力之變相保障,考選部≠教育部:選考制度表面上係為社會發展及國際競爭力之需,但很清楚地,本次選考僅是在提供國內若干專業或分組系所競爭力的幫手或變相保障。國內各法律系所或為了評鑑或為了能異軍突起而與傳統院系有所區分,除傳統財經法律系所外,開始以分組、分系或分中心方式成立各類專門領域,這是各校整體規劃上的選擇及考量,但如此規劃的結果卻面臨一個很現實且尷尬的問題是:國家考試不考這些,區分這些專門領域或念這些有什麼用?而本次選考制度的推行,形同在為這些分組系所解套(商事法以外的選考分科由各專業系所學生自己考自己玩!),且這次規劃的選考科目又與若干學校分組/分系/分中心等有一定程度的結合觀之,等同國考是在為專業系所服務,這似乎不是國考舉辦單位應有的舉措。再者,考選部的核心業務是在選拔優秀的公務人力及專業人才,藉由考試規劃影響各大學法律系所的發展,非考選部份內之事,不宜越俎代庖。
第三、   應考量國內各大學法律系所可否提供所有選考科目所需課程及師資:選試科目群組之範圍過大,範圍不易確定,學科比重無法衡量、大學開課及師資會有問題。以「智慧財產法」群組為例,依1994年所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即包括: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這些智慧財產權全部都考嗎?不可能,因為既使是財經法律組/系/所,很多連專利法、商標法都開不了課,如僅考著作權法,那又產生與其他群組(例如商事法)是否等價之嚴重爭議。再者,假設如考相對比較具基礎性質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在很多學校無法完全開課(既使是規模較大的法律系所也不一定有能力達成),且無充分師資可以講授的情況下,無非有助於補習班的業績成長,且間接剝奪應試考生之考試權益。再者,在法學界大家都很清楚的是,除商事法外,所有選考科目的專業教師比例仍屬有限,選考一旦實施,很顯然地,多數選考科目之大綱擬定及命題等將集中由極少數的教師負責,是否妥適,也是考選部必須考量的。
第四、   律師醫事人員:考選部來函說明律師可採醫事人員予以選考分流。在專業地位上,律師等同於醫師,而醫師考試並無選考情事。醫師考試也是分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是四年級以上考,考醫學(一)及醫學(二)二科,第二階段是七年級畢業後考,考醫學(四)至醫學(七),全部都要考,並無所謂的選考。考上醫師並到各醫院服務後,之後才依醫師選擇要走哪一科別,再由該科別的專科協會予以檢定或認證,而成為專科醫師。考選部將律師選考以「醫事人員類別」做比喻完全不妥。蓋目前除律師考試外,已有司法人員考試等,已可涵蓋各類法律從業人員之需求。再者,如欲比照醫師,考選部或許可規劃由律師公會進行類似醫師各專科協會之專科檢定工作;或直接規定「醫事法律師」、「勞動法律師」、「財稅法律師」等專門職業考試,而不是以選考方式,卻賦予統一的律師資格!
第五、   技術問題如何解決?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恐造成類似目前「醫師」分科不均之情況:選試最大問題是要如何解決「給分不均」及「難易有別」二大核心問題。如某選試科目易讀易考,很自然地,大多數考生會選考該科目,反之亦然。此情況如何避免?以避免造成類似目前醫師分科不均之情況,必須予以慎思。假設「智財法」較好準備且好考,以後一大堆人考「智財法」,市場上卻沒有這個需求,這些選考智財法的律師們還是要回歸一般的律師市場。此問題可能比「醫師分科不均」更為嚴重,因專科醫師分科不均至少還有其市場需求(例如整型外科),而律師選考卻可能是「考用不一」!再者,以選考科目的前33%作為二試錄取門檻更有問題,如此,只要通過一試,二試只要讀選考科目就好了,二試的其他科目再差再爛都沒有關係!!只要不零分就可以,這是怎麼樣的設計呀﹗﹗二試所代表的法學思維及文筆論述能力一旦弱化,或許可以建議司法院以後訴狀都採類似選擇題模式好了﹗
第六、   選考後對同時參加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考生之影響:目前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科目等幾乎一致,學生可集中精力,同時準備,各國司法或法曹考試也是如此。本次選考僅針對「律師」為變動,實施初期,學生們肯定大量選考司法官及律師一致之科目(亦即商事法),但隨著時間之推移,各選考科目之難易差異逐漸呈現後,我們必須審慎評估選考分流後之任何可能後果,本人見解,至少包括有志於司法官且會參加律師考試的考生,將僅選考「商事法」為主,所導致可能的偏差情況,因他們恐無時間或精力去額外準備其他的選考科目。
第七、   德日韓選考列二試與事實並未完全符合:考選部來函說明德日韓二試均有列選考科目。然事實是,在德國,勞動法、經濟法等是列為一試;於韓國,依韓國司法考試改革後之新制,選考科目也是在一試,其二試是考憲法、行政法、商法、民法、民訴及刑訴七科。日本雖列為二試,然這是日本仿美國以實務訓練取向為主之Law School體制後之變動,我國尚無法律專業系所制度,貿然採用日本制度,會有問題。況且,既使是法科實務分流多元複雜的美國律師,其司法考試亦無選考科目。
第八、   所規定之選考科目位階過高:在我國的普遍認知是,國考一試是基本門檻,二試是進階,今選考科目一下子列為進階考試,位階定位太高。如真有選考之必要(傳統商法除外),可列為一試測驗題選考即可,無須提升到二試申論題層次。
第九、   一旦選考,將扭曲甚至破壞原本法律國考變革之立意及規劃:法律國考分為一試二試,有其特殊規劃及設計,例如二試強調理論與實務、實體與程序的結合等,今選考且僅採用選考科目33%為二試錄取標準之結果,當時分試考試之立意將蕩然無存。其次,法律三合一國考(律師、司法官、檢察官)一直是考試院研擬的發展方向,今僅律師二試選考,且如成定局,等於敲「三合一考試規劃」之喪鐘。
第十、   現行二試及選考商事法科目應重新納入「海商法」海商法是傳統四大商法之一,有其特殊法制及歷史,具高度國際性及法系整合性,是法律人學習過程中,在差異性、海法不同思維及法系高度融合等方面得以獲得充分訓練的學科。海商法律專才的訓練更屬重要,許多海事先進國家不僅有專門海事法院的設立(我國司法系統並無,但仍存有「海商」字號),海商法一直是重點科目。再者,我國航運實力全球排名前10至11,經貿實力全球排名前15~18不等,而航貿基礎大法就是海商法。二試復考海商法也能呼應我國海洋立國/航貿大國之法律基礎需求。另從過去研究及學術討論資料顯示,海商法不僅錯誤連篇,海商案件更審率高,且誤判率更高,這多是長期來國內不重視海商法的結果。在不知何種理由的情況下,上次律師司法官國考變革,海商法僅被列為一試,而未與其他傳統商法列為二試,海商法地位進一步削弱,不僅學生學習態度低落,海商學術也逐漸產生斷層。本次選考規劃,租稅法等其他法規均列入二試選考,而根本未考量海商法重新列入二試問題。從前述各角度,如二試選考為既定方向,海商法應列入二試商事法選考科目中;不僅如此,既使二試不選考,海商法亦應被列入二試商事法科目中。
 
總結及建議
 
律師二試選考茲事體大,應從長計議。除應考量目前各校基礎法學學習不足問題外,如何達到考用合一、考量各校是否有充分科目及師資、如何解決「給分不均」及「難易有別」技術問題、選考後因與司法官考試科目不一所造成之影響、選考科目位階過高等因素。另所列「醫事人員類別」與律師考試性質不同,且選法規劃與所稱德日韓司法考試亦有差異。
 
綜上,本人建議下列幾種方案:
一、   維持現狀(但二試商事法加考海商法),不列選考。考選部另外規劃「專科律師」考試,或委律師公會等團體規劃「專科律師」檢定。
二、   如選試科目組群為既定政策,初期階段應僅列為一試。並以概要及題庫方式為選考或必考,一方面讓考生能瞭解所需學科之基本知識,也能較為方便地進行準備。
三、   如考試院仍決意二試納入選考,二試「商事法」亦應納入「海商法」乙科,以呼應我國海洋立國/航貿大國之法律基礎需求。原「商事法」內之證券交易法,其屬性與公司法相近,且與金融法更具牽連,建議列為「金融法群組」。
 
裕凱老師 201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