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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法研討會後續系列預告

各位訪客好

 

由於學校場地必須預借之故,先預告海商法修法研討會後續系列於輔仁大學召開時間如下(地點均為近校門口的谷欣廳):

 

系列()2013723(週二)下午  貨物運送

系列()2013913(週五)上午  貨物運送/旅客運送/拖帶

系列():待訂 (11月台北大學)            海上保險(與共同海損)

系列()2014117(週五)上午  待訂(海商法其餘章節)

系列()20143月21日(週五)上午    修法總結報告

  

系列(八)及系列(九)係利用先前各場各界專款捐助輔大這邊的剩餘經費為辦理,由於還有一段時日,怕有變數,輔大這邊保留是否持續召開的權利。期待九場研討會系列及研修進度能如期完成及舉行,以便有一整套完整的海商法修法草案提供給以後交通部修法參考。無論系列(八)(九)是否召開?本人均會盡力完成整部草案(可能高達450~500條文)的最終擬定及整合,也併此感謝各位老師及先進在研修過程協助審查及意見交流,最後本人會依原訂計畫完成修法系列的總結報告書,以剩餘經費完成印製,寄送給已預定之各界先進。

 

  以上先行報告,請各位先進預留時間。

 

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系列(四)_議程及報名

  

各位訪客好

 

本次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系列()感謝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中華海運研究協會合辦,相關議程及報名如下。

研討會系列()至系列()主題均針對貨物運送,系列()主要針對租傭船契約及貨物運送章架構為說明及研討。目前已初步完成「Bareboat Charter」、「Time Charter」、「Voyage Charter」及「Volume contracts」四章節的修正草案研擬工作。本次研討會除針對前述四章節為草案研擬工作說明外,亦針對貨物運送未來主架構為說明,草案初稿請【下載】(4.85MB,77頁,建議重新整理以加快下載速度),期待各界踴躍與會,提供你寶貴意見。

 

海商法修正研討會系列(四)

  

主題    租傭船契約草案及貨物運送章架構

地點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1301 多媒體教室(辛亥路復興南路口)

主辦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商事法學中心

時間 2013 5 24 日 10:00 am

議程

10:10 am 報到

10:30 am 研討會開始主持人致詞主持人劉宗榮〔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10:40 am 專題演講租傭船契約草案及貨物運送章架構報告人黃裕凱〔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11:30 am 與談人評論(一)與談人張志清〔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教授〕

11:50 am 與談人評論(二)與談人蔡英欣〔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12:10 pm Q & A

12:30 pm 研討會結束

 

報名方式:李同學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建請維護我國海商法發展的最後一道血脈﹗

 

建請維護我國海商法發展的最後一道血脈!

-請考試院會將海商法同公司/票據/保險/並列律師司法官二試商事法科目

 

輔仁大學黃裕凱教授撰2013.4.7

 

驚聞考選部於今(2013)325「研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相關事宜會議」案由一決議增考「強制執行法」,刪除「海商法」乙節,此舉等同將海商法完全排除於律師司法官考試科目之外,將扼殺原本已經相當脆弱的我國海商法學發展,且完全無視海商法對我國航運發展海洋立國的重要地位。事關我國航運及海商發展,今撰本文,說明背景及各項影響,建議考試院會能予以審慎參考,將海商法與公司法、票據法及保險法並列為律師/司法官二試商事法科目。

 

壹、背景摘要說明

 

       (1)    民國99年前(民國50年初開始司法考試以來),律師司法官均採申論一試制,傳統四大商法(公司、票據、保險、海商)均為必考科目

       (2)    民國95年民進黨政府推動法學教育改革,律師司法官國考自民國100年起改採二試制,一試測驗題,二試為申論題,二階段考試均有列商法科目,然很特殊的是,在無海商法學者參與決議的情況下,海商法與其他商法科目雖列為一試,而僅海商法未被列入二試

       (3)    民國101年中,考選部推動律師二試選考政策,其中一選項係將「商法」從必考列為選考,由於商法改列選考形同進一步削弱商法地位,繼而間接影響海商法的發展,民國101年中,國內超過10位以上海商法學者共同連署,交通部及產業界各大公會(全國船聯會、產險公會、託運協會、貨櫃協會等)均致函考選部,函請考選部能審慎審酌海商法對國內海運發展的重要性,考量將「海商法」重新列為二試「商法」科目中,惜考選部對前述來自產官學各界的共同呼聲,未予以考量採用。民國1021月考選部會議決議律師二試,商法仍列為必考,然科目僅限「公司、證交、保險」三科。

       (4)    民國1023月,司法院以司法實務案件較多為由,建議將「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及「家事事件法」等科列入國考,後經前述325會議決議,加考強制執行法,廢考海商法(理由:海商法案件不多)

 

貳、海商法在國家發展及整體法律學習的重要性

 

法為立國基礎,每一法律學科均有其重要性,就海商法而言,其對我國整體發展及法律整體學習的重要性為何,概可列舉如下:

       (1)    經貿航運發展的基礎及重要後盾:全球貿易平均75%透過海運(其他25%為陸、空及管道運送),我國為海島國家,國貿無法透過陸運及管道運送,貨物進出口仰賴海運甚鉅,高達99%以上(張弘宗,我國海運重要性和航運管理教育的現況分析,MTNet簡訊,2008)。我國位於全球主要貿易航線(東亞)的中心位置,船隊航運實力全球第十(UNCTAD, Review of Maritime Transport, 2012, at p.42),港口貨櫃總吞吐量全球第七(同前註,at p.81),海運、航運及港務的私法基礎法就是海商法,一個大力宣揚海洋立國、經貿大國的國家不重視海商法,是很難讓人想像及理解的事。

       (2)    完整商法學習的一部份:大陸法系自十一、二世紀發展以來,以民事債法為主要發展核心,左以教會法及商事慣例,大陸法系一直到十九世紀以後才逐漸發展公法及訴訟法領域。而前述所謂的商事慣例,最重要者即為已發展上千年的海事海商慣例。十九世紀初,法國拿破崙法典將公司、保險及海商等納入商法典後,四大商法正式成形:海上特殊商務「海商」,與以陸上法為主的公司票據保險等「陸商」,構築成完整商法學習架構。商法學習欠缺「海商」,商法學習就像「無葉之樹」「三腳椅子」一般。海商法於大陸法系國家,一直是傳統商法的主要部份;且無論各國法學教育及國考制度如何變革,包含海商法在內之商法也均列為國家司法考試(無論是律師或司法官)的必考項目(如本文附錄)

       (3)    國際化及多元化學習的最佳素材:許多法科雖與國際規範有或多或少之牽連,特別是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但民刑行政等基礎法科中,最具國際性者,非海商法莫屬。海商法每一制度背後均有一到數個以上的國際公約,且這些國際公約兼採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制度,海商法的學習,除對海上特殊商法本身的學習外,亦是學習國際規範及大陸/英美/海事三大法系融合學習的表徵。無論從基礎學習,抑或多元學習角度,海商法的特殊制度背景,是傳統法律學習者不可欠缺的一環。

       (4)    海商法研究是我國能與國際接軌的唯一路徑:海商法具高度國際性,相關國際公約超過四、五十個,我國船隊航行全球,國際公約的瞭解及掌握研究非常重要。然我國於七O年代退出聯合國後,幾乎無法參與國際公約的擬定,政府部門(海運)多年來欠缺國際參與的惡性循環下,於我國,海商法學研究幾乎成為我國能與海商海事國際規範接軌的唯一路徑,而這個路徑是能提供我國立法、司法及法律從業人員培養一條很重要的命脈。這個路徑或命脈的維護相當重要,一旦斷截,國內立法、司法及相關法律從業人員的訓練將進一步的背離國際規範,而海商法的廢考,等同斷截這條路徑或命脈。

 

參、國內外海商法發展現況

 

() 於大陸法系國家

 

一如前述,海商法於大陸法系國家,一直是傳統商法的主要部份;無論各國法學教育及國考制度如何變革,包含海商法在內之商法也均為國家司法考試(無論是律師或司法官)的必考項目(如本文附件)。其法學教育及司法考試如此,其實務及學術發展自不在言下,以德、日、韓及大陸為例(這些國家的航運實力大都高於我國,僅韓國略低),其均為國際組織之會員國,這些國家不但能直接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有關海事海商立法之擬定,海商判決之質與量及立法因應速度均相當迅速,也有建立相當完備的海事法律服務體系。

以中國大陸為例,大陸目前設有十五個海事專門法院,每年承辦超過一萬宗海事海商案件,設有超過二所專門的海事大學(大連及上海),每年培養超過數百名的海事海商專業本科生及研究生,海商學術期刊每年以近千篇速度累積,單單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即配置有超過25位專業教師研究團隊,單此一數量就比我國講授海商法專兼任教師總和還多。

 

() 於英美法系國家

 

海商法於英美法系國家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及司法考試著重在法學邏輯及案例分析方面的訓練,海商法雖非其主要的課程講授及考試科目,但海商法於美國屬聯邦法範疇,位階高;於英國,海商海事的重要性更無須多談,英國海事判決及海上保險幾乎影響著全世界海商海事法制的發展,而全球幾乎中大型的海事案件也大都會在英國審理或進行仲裁。

 

() 於我國

 

末學曾於2010411於交通部所舉辦的「海商法修正及鹿特丹規則因應研討會」上曾就我國海商法現況發表過「我國海商法的回顧與前瞻-A Critical Moment for Radical Changes」乙文(全文可於各搜尋引擎搜尋到並可自由下載)。該文首先陳述海商法特徵(歷史性、法系獨立性、外來性、國際性、海上風險性及獨特性、實務性、語文性、涉外性、跨法系性及跨領域性等多項),剖析我國現行海商法的問題(漏字、文字前後不統一且混用、見樹不見林、公約條文引進時,有若干嚴重誤譯情況、我國海商法架構過於陳舊、若干法制完全不符近代思維、若干法制刻意保護一方當事人,不符公約規範及公平原則,以及缺錯亂法制下的荒謬判決八點),並針對提振國內海商法律學術乙節,觀察過去二十年來,國內海商法律學術一直在走下坡,立論依據包括:

·        幾位海商法律學術前輩,已大都處於半退休狀態;

·        專研海商海事法律的新進學者寥寥可數,斷層顯見;

·        國內專業海商海事法律學術文章及研究專論之數量每年遞減;

·        考試引導教學及研究,考試院律師司法官考試廢考海商法之議,超過十年。民國100年國考變革,海商法雖保留下來,但已從二試「實例申論題」,下降為一試「測驗題」。這是四大商法唯一受到如此不堪對待的;

·        國內唯一可稱為海商專業研究所(海洋大學海法所)多年來已完全偏向海洋海事公法領域發展;

·        平心而論,海運過去一直是政府交通部門較不受關注的領域。而海運主管部門過去既使有法律方面之發展,亦大都著重在與「硬實力」有關的行政法規上。

 

肆、國考廢考海商法後,對我國日後海商法發展之影響

 

大概沒有一專業領域,像法律一樣,考試影響教學如此深且廣。近十年來,出國念法律的學生越來越少,而有心深造且鑽研法學理論的學生更少,所有法律系所主管汲汲以國考錄取率作為績效表現;所有法律學生,不論是大學部抑或研究所學生,也幾乎以國家考試作為法律學習的唯一目標,參加國考幾乎成了法律學生的全民運動,進一步推昇國考引導教學的地位。因此,廢考海商法後,海商法於三到五年內將逐步從法律學習領域消失,既使未來有任何調整,也恐難以回復,理由如下:

一、   海商法師資原本就不足,從此無人願意學海商法:一位稱職的海商法教師必須具備基礎法學、語文(英文)、海運實務及高度國際觀四項特徵,這是海商法本身特性使然,加上海商法本身屬傳統海事法系,其下各制度不僅各自獨立,且又彼此環環相扣,並存在著諸多與傳統陸上法極為不同的法律制度,此均導致海商法的學習相當複雜。因為這樣,海商法教師的養成門檻較高,有意從事海商法學習的教師少之又少,因為深研海商法必須花費比其他法科數倍以上的時間及精力。國內海商法專業教師原本就嚴重不足,國內專業海商法教師屈指可數,國考廢考海商法前,想讀或想研究海商法本來就不多,今一旦廢考,將更不會有人想讀或想研究海商法了。

二、   學生對海商法的自主學習力較為薄弱:海商法具前述特性之故(實務性、國際性、語文性、法制差異性等),不同於其他商法或高年級法律科目,學生對於海商法的自主學習力原本就較為薄弱,亦即學生在沒有人輔導或教導的情況下,想自我學習海商法的成就度非常低。於此情況下,如國家考試不考海商法,則根本不會有多少學生會去學習一個如此艱深的學科。

三、   其他教師或司法實務對海商法認知的薄弱:前述二情況連帶影響其他教師對海商法的認知非常有限,甚至偏頗。此情況亦發生於司法實務界,民事庭法官們大都懼海商法案件而遠之。今海商法廢考及學生不學海商法的結果,未來三、五年內的新任一審法官,可能連海商法都沒有修過,面對繁複的海商案件及多年經驗的海事律師們,將不知如何審案,吾僅能祈禱國內海商案件的審理品質不要大幅滑落。

四、   快則三、五年內,慢則五、七年內海商法將被迫停開:前述各項因素綜合考量,我國法律教育體系下的海商法教學,由於師資原本就不充裕,加上國考不考及學分數受限等因素,海商法從以往必修變選修,選修沒人修,唯一可預見的結果就是停開,快則三、五年,慢則五、七年,未來可能除極少數學校還可能留下海商法選修課程外,海商法將被正式排除於傳統商法教學之外。或許有人會質疑,傳統法律學科有許多科目也是國考不考的,例如法學緒論、法理學、法制史等,國考不考,這些科目還不是「存留」下來﹗然這些狀況完全不同於屬特定專業學科的海商法,法學緒論等科目均屬基礎法學的一環,其學習得使學生瞭解法律基本思維及原則,這些學科也幾乎均以必修方式處理,多年來不考,本來就不會影響其地位;然海商法不同,她是大三特定專業學科,屬商法之一部,國內研究教學原本薄弱,能持續維持下來,擺明來說,就是因為有國考支撐著,今國考一旦廢考,海商法在法學教育體系下,就會像洩了氣的皮球,加速退場。海商法一旦退場,由於師資培養取得不易(因為她不像許多訴訟法,既使學術師資不足,仍可向司法實務聘請實務師資),未來要回復的機會將微乎其微。

五、   海商法退場後可預見的狀況:海商法一旦因國考廢考而被迫退出傳統法律教學時,可預見的狀況是:法律系所不開海商法課程,海商法學研究學者產生斷層,學生想學海商法,在國內無門路可修;國內海商立法品質因欠缺足夠的海商法學研究學者而加大與國際規範的落差;基礎法制不全或落伍,導致司法審判的誤判錯判大幅增加,原本已經不多的國內海商審判案件,將因前述困境而選擇於國外進行訴訟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筆者多年來在航運界及海商學術界工作的深刻體會。

 

伍、結論:律師司法官國考的目的及定位究竟是什麼?

 

律師司法官國考的目的及定位是什麼?是四年基礎法律學習考核之基礎法學導向?還是律師司法官實務面之需求導向?這是兩難問題。然從附錄各國司法考訓制度觀之,就我國法學教育現況,很明顯地,絕對是屬於前者。主要原因是,我國尚未採用類似美國Law School法律專業學院制度,以及德、法一試合格後仍必須經歷長達二年以上的準文官培訓再通過及格考試之方式。

本次律師二試各項選考科目以及律師司法官一試所擬增加之強制執行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科目重不重要?當然重要。但這些都是屬於「實務面的需求導向」所為的考量,考選部及考試院在進行這些決策時,不能僅片面思考「實務面需求」,而忽略更為重要的法律教育現況及其對法律教育未來發展的影響:

一、   法律教育學分數的緊縮:國內各法律系所畢業學分數統計,除若干國立大學及東吳大學五年制外,大多數法律相關系所的畢業學分以128為多,扣除各項通識必修等,以及傳統基礎法律學科(憲法行政等公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基礎學分數,其實能保留給其他法律學科的學分數十分有限。國家考試要考的,無論是否為選考﹗如那個法律系沒有開,鐵定被學生給罵死;既使沒被學生罵死,也會被系所評鑑的評鑑委員給評死。結果是:本次103年國考考試科目變革一旦確定後,國內各系即會召開「課程會議」,重新規劃所有課程,其結果是:所有國考科目(特別是選考及加考部分),逐步列為必修或必選修;非國考科目,則逐步改為選修或乾脆停開。以國考為導向的學生是現實的,國考科目這麼多!既使非國考科目仍列為選修,也會因為學生選修意願低,而逐漸退出法學教育體系。

二、   實體為先為重,程序為後為輔:在有限的法律學分資源下,法學教育應以實體法學習為主為重,程序法為後為輔,一個法律人如基礎實體法的基本功都學不好,學這麼多程序法,豈非與花拳繡腿的訟棍無異。此說法絕無貶低程序法的意思,僅是學習有先後之分,而且「程序法讀得再多,不如親自做一遍」,除基本民刑訴訟法外,其餘程序法的學習,應留待考上後之訓練階段加強學習即可。蓋吾應特別強調的是,並非所有法律人都用得到程序法,在我國尚未採用Law School及類似德法等長時間的培訓制度前,國考的考試科目應以傳統基礎法學為唯一考量,而不應以實務需求為重點考量。此就如同醫師考試科目般,假設醫學美容是目前醫學實務主流,那是否醫師考試也要轉換成醫學美容有關科目嗎?刪海商法而擇強制執行法,顯然為本末倒置的錯誤作法

三、   國考變革應考量現行法學教育現況:韓、日等國近十年來的國考變革,是充分與法學教育改革結合的。民國95年前後的國考變革規劃,原本亦與法學教育改革結合,然後者於我國特殊政治環境下未能成行,僅國考變革於民國100年先行。民國100年國考變革之一試、二試作法雖有諸多反對聲浪,但畢竟在減少閱卷等方面,仍有其效益存在。然本次民國103年國考變革,大量參考美日韓德法等選考制度,卻不好好針對美日韓三國均已採行「法律專業學院」的法學教育制度及德法採行二年以上的培訓制度進行全方位及配套考量,附錄所列各國司法考試資料來源,均來自考選部自身報告,考選部對此不應不知。在我國法學教育仍維持舊制,且受限於少子化、學分縮減及系所評鑑要求等情況下,民國103年國考變革是在走嚴峻險路,法學教育的本質是在培養一崇尚公平正義的理性法律人,而民國103年的國考變革卻是想明顯藉由「考試引導教學」,將我國法學教育變成「實務人才訓練班」,天祐台灣法律

四、   國考科目應追求穩定性,非利益分配或受各法律院系主管學者影響7080年代出國留學的學者,由於當時基礎法學學者已為飽和,大學尚未開放設立,加上國內經濟快速發展,此時期的出國留學學者,以修習新興法學為多,修習傳統法學者為少。這些學者現今在法學學術界都已嶄露頭角,擔任各院系所主管或各新興法學之領導學者。無人會看輕自己的專業領域,特別是學者。此在國考科目擇定的政策擬定時,便非常明顯,大家拼命地想把自己的專業學科,運用自己的學術及主管地位,納入國考科目中。此結果就如同蓋條高速鐵路一樣,當每個縣市都爭取設站時,高速鐵路就變成慢速鐵路了。

五、   不應以「案件數量」作為國考科目取捨依據本次廢考海商法決議的主要理由為司法案件不多!如以司法案件多寡可作為理由,那憲法、國際公法、英文、法律倫理等大概也都可以廢考了,如此特定的選擇標準,怎麼會出現在以崇尚公平的考選部決議裡!實在令人難以理解,此為其一。再者,只要略懂海商法實務的人都知道,由於船舶是全球航行,海商案件訴訟是全球進行,且傭船契約常以仲裁方式解決,中大型案件也多數集中在英國或英系國家進行(因方便對物訴訟之故),以案件量作為理由,不僅顯見對海商案件特質的無知,且決議過程未經海商法相關學者參與或說明,亦顯見決議過程的粗糙與瑕疵

 

陸、建議:回歸基礎法學國考及四大商法_海商法列入二試

 

在我國現有法學教育體系尚未變動或調整的情況下,從公平及考選權責,國考科目的擬定應以符合現有法學教育體系最基礎且學生最普遍學習的法學科目為國考科目,此即為基礎法學,於商法領域即為傳統四大商法。蓋既使是附錄表列的各國司法考試,不論其法學教育體制採Law School,抑或有長達二年以上之培訓制度,其考試均納入包含海商法在內之商法。從本說帖所列各項理由,我國決然無不考海商法之理由。考選部不是教育部,律師高考二試不應藉由選考來主導我國法學教育所可能造成的法學教育畸形發展;同樣地,律師司法官一試應儘量避免太多的程序法考試,因除民訴刑訴外,程序法應該是考上以後的培訓期間再加強學習的事。

本文綜上說明,在不影響考選部既有規劃及各項決議的情況下,影響最少且最簡易的因應作法為:律師及司法官二試商事法維持「四大商法」或僅多「四大商法+證交法」(證交法屬性與公司法相近,建議不考證交法),理由如下:

(一)          律師二試選考科目之決議不變,維持選考規劃,惟將必考商事法科目考「公司、票據、保險、海商」或「公司、票據、保險、海商、證交」。四大商法本為所有法律系所基礎修習學科,且海商及票據本為現制一試考試科目,並未加重學生負擔。

(二)          律師司法官一試「加考強執法,不考海商法」的決議不變,此雖然有「一試沒考,二試考」的顧慮,然二試選考科目,也都是「一試沒考,二試考」,不構成問題。

前述建議係在各項考量下,對考生、司法院建議、航運影響等最為折衷且影響最小的方案。

    台灣雖然是個小島,但卻擁有充沛的航運及經貿硬能力,而海商法是這些硬實力賴以持續發展的軟性支撐。在國考引導法律教學國內長期無法擺脫的窠臼下,國考維持海商法的考試,是能持續國內海商法教學研究的唯一命脈。而海商法的廢考,形同切斷此一命脈。海商法性質特殊,廢考與否,並非僅是國考科目的單純變動而已,而是關係到一個法律學科是否存續的關鍵所在。末學期望各位長官,能真正審酌本文所陳述的各項理由,或許末學有自身偏狹看法,但本文卻是末學多年服務於航運界、學術界,也是長期接觸國內外海商學術及實務後,對海商法廢考的影響所進行的全面性分析。一個學科基礎環境的養成需要數十年時間,但要毀掉一個體質相對脆弱的學科,可能僅是一個事不關己的決定或二、三年時間

 

 

大陸法系若干國家司法考試科目一覽表

 

日本

一試(測驗題):公法系、民法系、刑法系

二試(申論題)公法系、民法系、刑法系

必選:商法、行政法

任選:破產、勞動、租稅、經濟、智財、環境、國公、國私

一年司法修習後:

筆試: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檢察、民事辯護、刑事辯護、一般教養

口試:民法系及刑法系

資料來源:考選部2007年美國、日本律師考選業務參訪報告

韓國

2008後新制(法律專業學院:學士後三年法律研究所畢業生)

僅一試(申論題)

必考科目:公法(憲法及行政法)、民事法(民法、商法及民事訴訟法)

刑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選考科目:國際法、國際貿易法、勞動法、租稅法、知識財產權法、經濟法、環境法

2008後新制(持續至2017)

一試(測驗題):憲法、民法、刑法、選考(刑事政策、法哲學、國際、國貿、勞動、租稅、智財、經濟、環境),法曹倫理

二試(申論):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訴法、刑法、刑訴法

三試(口試)

2008前舊制

一試(測驗題)必考科目(憲法、民法和刑法)、選考(社會科學)及外語

二試(申論題):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民訴法和刑訴法

三試(口試)國家觀、使命感和法律素養

資料來源:考選部2008韓國醫師考試OSCE與司法考試制度

          考選部2012年赴韓國考察外交人員、警察人員及司法人員考試制度

德國

第一階段(一試)

筆試:基本法學理論、程式法、實體法(主要為民商法、勞動法、刑法、國家法、訴訟法)

口試:言談舉止

第二階段:2.5年臨時文職人員培訓

第三階段(二試)

筆試:疑難案例分析及司法文書寫作

口試:現場問答與分析

資料來源:國家菁英律師高考增列選試科目必要性及具體作法之探討

法國

第一階段(一試)

筆試:一般知識、民法、刑法、公法、法律分析

口試:一般知識、商法或行政法、刑法或公法、程序法及私法組織、社會及福利立法、外語及體育

第二階段:31個月國家法官大學培訓、職業律師培訓中心

第三階段(結業考試)

筆試:疑難案例分析及司法文書寫作

口試:現場問答與分析

資料來源:法治化進程中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中國

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資料來源:司法部關於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

 

 

 

 

哀﹗台灣海商法自此加速殞落

各位訪客好

 

經過數日的伺服器及網站升級,海商人網站終於於昨日4/2再次上線(若干內容仍會陸續調整中),再次上線似乎是件好事,但卻必須在此公布一件壞消息:

依考選部今年3/25日會議,由於司法院建議加考強制執行法及非訟事件法,已決議將「海商法」從一試刪除(理由:海商案件不多)。換言之,「海商法」已不再是法律國家考試的任何科目。在我國考試引導教學/研究的窠臼下,國內海商法發展幾已確定就此終結﹗可預見的是,所有法律系所的海商法全部會改成選修(若干沒有海商法教師的學校,甚至乾脆停開),學生選修人數也會逐年降低,預估三至五年內,各法律系所的海商法將面臨開不了課的現實。連帶而來,無人會想讀海商,當然也不會有人會去攻讀海商,教海商,因瞭解海商的人都知道,海商人的養成非常辛苦,不僅要懂法律、英文要好、瞭解實務、還要讀一大堆的國際公約及各國規範以前本來就沒什麼人願意花這麼多精力去學了,現在則是更沒有人要學了。這對一個以海洋立國,以經貿導向,航運實力佔全球第十強的我國而言,是多麼諷刺的事。

去年中,既使海商學者連署、交通部去函考試院,以及船聯、產險、託運、貨櫃等航運相關各大公會去函考試院,爭取海商法列入二試,考選部仍無視產官學各界的呼聲,功敗垂成;今海商法進一步從國考一試中刪除,形同對國內海商法發展的進一步嚴重挫敗。

海商法在各國一直是主要重點法科,也是傳統商法完整學習的重要環節(“海商加上以公司票據保險所主的陸商”)。國考刪除海商法可預見國內海商教學及學術研究的大量萎縮,不僅是國內傳統商法完整學習的一大隱憂,更是國內航運法律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對航運界而言,沒有海商,船還是要開,保險還是要保,生意還是要做;但沒有海商法律的堅實後盾,就像一間沒有牆壁保護的房子。

上週與數位老師及航運業界到大陸廈門大學參加二岸海商法修正共識研討會,看到大陸海商法研究/教學/司法實務等的蓬勃發展,反觀國內的發展,僅能以一字形容:哀﹗

國內海商產官學各界應如何面對此一艱難處境?去年帶大家爭取一次,沒有成功,今年?或許產官學各界應有更多的自發性作為,自救才會人救。

 
裕凱老師

20130318訊息公告

各位學生及訪客好
 
幾件訊息公告:
 
1. 學生網站註冊:101學年第二學期學生網站註冊於本週五(3/22)截止,請儘速註冊,逾期不再開放。
2. 伺服機轉換作業:本月底前後會進行伺服機轉換作業,本網站也會進行適度改版,會把中斷時間降低到最少。
3. 海商法研討會系列(三)報名:海商法研修系列(三)研討會,請各位先進儘速報名,報名網址如前一公告連結。
4. 本人近期演講及學術報告
a. 輔仁大學101學年度教師教學成果發表會,海商法UbD教學,3月20日中午,輔仁大學輔園,此為本人第四度獲得輔大教學成果獎之成果發表會,歡迎參加。
b. 海商法研修系列(三)研討會,海商法第77條「涉外事件之法律適用」,3月27日下午,世新大學舍我樓12樓會議室 。
c. 兩岸海商法共識會議,論臺灣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載貨證券(提單)之準據法對海上貨物運送法律適用之影響,3月29日下午,大陸廈門大學。
d. 輔仁大學教發中心教學創新工作坊,教師帶領服務學習課程的素養與態度,5月6日下午,輔仁大學濟時樓九樓。
 
以上報告
 
黃裕凱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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