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王肖卿教授『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航貿週刊2023.12.18第49期)的澄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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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肖卿教授『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航貿週刊2023.12.1849期)的澄清聲明

 

輔仁大學黃裕凱教授 2023.12.28

 

 

王肖卿教授於航貿週刊2023.12.1849期撰述『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於該文第8頁末第9頁初有關『融合版草案』的說明『言:融合版草案筆者則因在其間公聽說明兩次六小時,又期末報告則因採用筆者三種租船並為一章的版本為報告,並獲通過審查,沒成想卻在筆者不知情情況下,於最後的修正報告中被移除,徒喚負負。』乙節,與事實不符,本人身為該融合版草案的計畫主持人,有必要提出說明,以正視聽:

 

按王肖卿教授所指『融合版草案』係指輔仁大學於20183月至12月執行交通部航港局『海運產業發展政策系列研析海運先進國家投資環境與發展策略(以法制面策略探討為限)研究』之研究案,所發展出來的『融合版草案』。於該研究,本人任計畫主持人、王肖卿教授及台大劉宗榮教授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在九個月的計畫期間裡,總共召開四次專題報告、二十五場每場三小時的研習、召開一場學術研討會(輔大)、一場修法座談會(航港局)及針對若干立法政策問題舉辦一次政策協商會議,在這些報告及研習等活動裡,逐章逐條檢討輔大於2012/2013年所開發的海商法修正草案及海商法學會於2017年初所完成草擬的學會版草案,最終完成所謂的『融合版草案』。

    在計畫執行的分工上,融合草案每一章節提出研討前,均會先交付給王教授及劉教授進行審查,參酌意見。每一章節每一條文有關立法緣由、學會版草案的各項問題、王教授及劉教授的審查意見、研討會及研習會上各界所提出的建議及質疑等,均翔實記載於計畫報告附錄十七高達千頁的『總對照表』裡,計畫所有執行過程,公開透明。

    在計畫執行細部分工上,本人承擔幾乎所有融合草案各章節/條文的擬定、專題報告、所有研習課程、研討會召集等工作,唯一特殊的是,由於王肖卿教授對於租傭船契約的重視,王肖卿老師要求其希望能負責『C/P章』的擬定。融合草案CP章在計畫執行的進度規劃上屬『第六單元』,該單元的研習會於201887日召開,於研習會召開前,王肖卿老師有先提出C/P章的草案條文。一如王肖卿老師於『評述傭船契約之類型』乙文(航貿週刊2023.12.1849)所一貫主張,王老師所提出的版本以『船舶租用』為章名,有五條文,分別為第一條高達15款的相關名詞定義、第二條本章適用範圍、第三條租約應做成書面、第四條租船運輸單證之意義及效力,以及第五條租約重要條件;租金與運費之支付、租期中船舶出售、船舶與租約之轉讓、海難救助與沈船移除。

    201887日所召開的研習會上,王老師詳細介紹該章及五條草案的內容。但相對地,由於王老師的CP章草案不僅不符立法技術/結構,且其分類標準及內容等,與法學界對於各類CP的認知及各成文法國家的立法規範模式存在著嚴重落差,經本人與劉宗榮老師討論過後,本人201887日所召開的研習會上,也同步提出『CP補充意見』(黃教授補充意見簡報下載),相對應地提出本人對王老師CP草案的顧慮及見解。

    由於王肖卿老師堅持其擬定的CP章草案,經本人與另位協同主持人劉宗榮教授多方溝通後,採用『三CP仍建議訂入海商法,但三CP應予以區分、採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立法體例、採最少條文立法模式(亦即採德日立法的最大因數條文)、最大程度地尊重契約自由、採劉宗榮老師的教科書CP各用語』,完成所謂的『共識版CP章草案』。

    雖然三主持人中,有二位不同意王肖卿老師的CP修法規劃,但王老師畢竟是團隊成員,基於團隊及學術尊重,該計畫期末報告是以『三草案併陳』方式為提出,亦即:

  1.           融合草案第一版:完整版(王肖卿老師CP)(308條文)(下載)
  2.           融合草案第二版:完整版(劉宗榮及黃裕凱老師CP)(331條文)(下載)
  3.           融合草案第三版:刪減版(刪減批量、CP、限責程序、海事國際私法)(253條文)(下載)

    前述三版草案分別列為期末報告的附錄七、附錄八、及附錄九。在期末報告上,本人也詳細說明為何區分為三版草案的緣由。期末審查通過後所修正提交的最終報告也是以同樣的附錄編號,附上三版草案(黃教授期末審查簡報下載)。本研究案全案結束後,含前述三草案及所有研究成果等,於提交給委託單位航港局之同時,亦燒錄同樣乙份光碟分別寄送給劉老師及王老師。期末審查及所有計畫執行,均有完整紀錄,王老師並未參與期末審查會(原因不明),但不能因此信口開河,隨意指稱『期末審查是通過王老師的三種租船並為一章的版本….最後在她不知情情況下,在最後報告中被移走…..』,進行不當影射!

    本人無意在CP定性及區分為進一步闡述,本人尊重王肖卿老師對CP的見解,但尊重不等同認同或同意。一如先前所言,本人與劉宗榮老師是堅決反對王肖卿老師的CP見解的,理由非常多,最簡單的理由:在法律上,租就是租,運就是運,不能租運不分;當包括德、日、北歐等國在內的多數成文法國家採用『VC為運、BC/TC偏租』的立法模式時,他們的航運量比我國不知高過多少?難道這些國家/及其學者們就像王肖卿老師對本人非常敬重的楊仁壽老師影射般:不懂航運、不懂實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