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2018年海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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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訪客好

 

因同為大陸法系之故,日本法一直是我國立法主要參考依據。雖然海商法有諸多的國際公約規範且以英國法為標竿,但日本法的立法體例仍為我國立法時不得不參考的重點。

  

嚴格而言,就我國海商法規範架構而言,日本海商立法頗為分散,主要涵蓋以下四規範:

  •         國際海上貨物運送:『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1957年制訂,1992年及2018年修正)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舶所有人等責任限制關係法』及『油污損害賠償保障法』(1975年制訂,最近為20152020年修正)
  •         海商其他事項:『商法第三編海商』1899年制訂,2018年修正
  •         運送準用、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商法第二編商行為編承攬運送及運送章:1899年制訂,2018年修正

  

日本商法自1899年制訂後,公司、票據、保險三法均已另訂單行法,現行商法僅剩『總則』『商行為』及『海商』三編,特別是『海商』編,自1899年商法立法以來,並未修正。歷經數年研擬,日本於2018年全面修正商法『海商』編,連帶將商法第二編商行為承攬運送及運送章,以及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等相關法令進行修正。

 

日本2018年修法通過當時,適值本人協助航港局辦理海商法融合草案的研擬工作,為將日本2018年最新修正能適度融入或為我國立法參考,2018年曾針對『日本2018年商法第二編承攬運送及運送章及第三編海商編』及『201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進行初步翻譯。這數年一直很忙,最近有時間將此二翻譯重新檢視、重新翻譯。至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舶所有人等責任限制關係法』及『油污損害賠償保障法』翻譯部分,先前業已完成,讀者可至『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頁面進行下載。

  

期待日本2018年海商修法,無論在規範及架構方面,對我國政府在擬定修法政策及方向時,能有所啟發。

  

日本2018年商法(Japan Commercial Code)第二編承攬運送及運送章及第三編海商編:

                   日英中對照版[下載]、新舊及日英中對照版[下載]

日本201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ICOGSA):

                     新舊及日英中對照版[下載]

 

黃裕凱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