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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預告:最高法院海商判決回顧(2017~2019)與我國海事程序立法的可能走向

 

各位訪客好

 

 

     原規劃每年辦理一次的海商法研習,因2019整年忙著『IMO公約叢書』的更新出版及『IMO油污染手冊中譯』二出版工作,延緩到年底才有機會辦理,因場地借用之故,目前已確定是明年2020117(週五)上午0930~1200,地點為近輔大捷運站/校門口的野聲樓谷欣廳。本次有二主題:一為『最高法院海商判決回顧(2017~2019)』;另一為『我國海事程序立法的可能走向』。與談來賓及議程確定後,研討會訊息再另行正式公布。

     『最高法院海商判決回顧(2017~2019)』是每隔幾年本人就會進行的整理工作。這三年來最高法院判決,案件量雖不是很多,有一些亮點,但也有一些值得大家討論之處,特別是海事程序法部分。

      『我國海事程序立法的可能走向』:海事程序立法對海商法及海商訴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海商法的海商事程序主要包括『限責程序』、『海事優先權程序』、『國際管轄』及『準據法』。司法界及實務界都瞭解,我國迄今並無任何有關『限責程序』之規定;『海事優先權』在強制執行法中雖有若干規定,但因我國不採對物訴訟,由於債權的債務人與船舶所有人可能為不同一人,我國海事優先權在司法實務上產生很多問題及困擾。至於『國際管轄』及『準據法』問題,此二程序問題是所有海事訴訟必須要先解決的問題,一則是我國無『海事管轄權』之一般規定,二則是與外國法律選擇有關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無法有效解決海事準據法問題,例如限責準據法、海難救助準據法、共同海損準據法等。再者,既使已有準據法約定的海上保險契約,亦多未獲法院所承認。而目前海商法有規定的貨物運送準據法,亦因『有利於中華民國託運人或受貨人』用語及解釋問題,法院誤解情況亦屬嚴重。凡此種種,我國海事程序立法有其亟待解決及處理之必要及必需性。本單元即針對前述各問題及未來我國海事程序立法的可能走向及優劣為說明,並聽取各界看法。

      敬請注意研討會的正式公告,也期待各界能參與本次研討會。

 

 

輔大黃裕凱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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