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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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訪客好

 

 

影響我國載貨證券背面條款效力的關鍵決議:『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六十七年度第四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之二』在歷經將近40年後,已於今年106/05/16經最高法院106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供參考。相關會議決定如下: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會議日期 106/05/16

討論事項:

檢討【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六十七年度第四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之二】

決議文:  

二、準據法問題:載貨證券附記「就貨運糾紛應適用美國法」之文句,乃單方所表示之意思,不能認係雙方當事人之約定,尚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適用。又依該條第二項「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之規定,保險公司代位受貨人憑載貨證券向運送人行使權利,受貨人與運送人雙方均為中國人,自應適用中國法。託運人在本事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中並非當事人,其準據法之確定,要不受託運人不同國籍之影響。

定:本則決議(二)之二不再供參考。

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修正。

 

 

黃裕凱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