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考試新制已於102.8.27正式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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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2013-08-30, 週五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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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考試新制已於102.8.27正式頒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請參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102.8.27修正頒佈)
第十二條
第三項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
第四項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四項及第六項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102.8.27修正頒佈)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
輔大黃裕凱老師